
鞭刑。《新唐書·高適傳》:“官吏懼譴,責及隣保,威以罰抶,而逋逃益滋。”
罰抶(fá chì)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由“罰”與“抶”二字組合而成,專指以鞭、杖等工具進行責打的刑罰行為。其核心含義是通過鞭打實施懲戒。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罰(fá)
指因過錯或罪行而施加的懲處。《說文解字》釋為“辠(罪)之小者”,引申為一切懲戒手段。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刀部》。
抶(chì)
本義為用鞭、杖擊打。《說文解字》注:“笞擊也,從手失聲。”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進一步明确:“謂以杖擊之。”
來源:
複合詞“罰抶”
二字連用構成動賓結構(“罰”為動作,“抶”為方式),強調以鞭笞作為懲罰的執行方式,屬古代律法中的體罰手段。
刑罰性質
特指官府或權威機構實施的正式責打,區别于私刑。如《新唐書·刑法志》載“輕罪罰抶”,表明其作為法定輕刑的地位。
來源:歐陽修《新唐書》
工具與強度
執行工具多為竹鞭、荊條(如“笞”)或木杖,力度依罪責輕重分級。《唐律疏議》規定:“杖罪以下,罰抶二十至五十。”
來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名例律》
文化隱喻
引申為對道德過失的嚴厲訓誡。如《左傳·襄公十四年》“抶其背以懲之”,注疏家釋為“以抶代教,寓懲于罰”。
來源:杜預《春秋左傳集解》
該詞屬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已被“鞭打”“杖責”等替代,但仍見于研究古代法制、曆史的文獻中。其語義核心(體罰懲戒)在“笞刑”“杖刑”等術語中延續。
“罰抶”是由“罰”和“抶”組合而成的詞語,但該詞并非現代漢語常用詞彙,且搜索結果中未直接提及“罰抶”的具體含義。以下基于字義和語境進行推斷解釋:
“罰”指對違法或過錯行為的懲處,如罰款、刑罰等。
“抶”(chì)是動詞,意為“鞭打、笞擊”。例如《左傳·文公十年》中“抶其仆以徇”,即用鞭打示衆。
結合兩字,“罰抶”應指通過體罰(如鞭打)進行懲戒,屬于古代刑罰方式之一。但因該詞未被權威詞典收錄,可能為古籍中的罕見用法,或現代生造詞。
若需進一步考證,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等專業文獻。若用戶實際想查詢的是“罰锾”(罰款),可參考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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