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罰不責衆"是漢語中具有特殊社會意義的成語,其核心含義指當某種違規行為涉及群體性參與時,執法者往往難以實施全面追責。《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對多數人共同參與的過失行為,難以逐一追究責任"的社會現象[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
該成語由"罰""不""責""衆"四個語素構成:以"衆"字強調群體性特征,"責"字體現追責行為,"不"字構成否定判斷,"罰"字特指法律層面的懲戒。其語義演變可追溯至《韓非子·五蠹》"民固驕于愛、聽于威矣"的法治思想,但作為固定詞組最早見于清代白話小說《官場現形記》第十三回"如今罰不責衆,且圖目前清淨"[來源:中華書局《漢語成語源流大辭典》]。
在語用層面,該成語主要應用于三種語境:
需特别注意其與近義成語"法不責衆"的差異:前者強調"懲罰難以落實",後者側重"法律效力受限"[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漢語近義詞典》]。現代法治實踐中,該現象正通過"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等司法原則實現制度性突破[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法治語境下的群體事件處置》]。
“罰不責衆”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釋義
指某種行為即使應當受到懲罰,但因涉及人數衆多,難以采取懲罰措施處理。核心含義是“當違規行為普遍存在時,執法者可能因實際困難或權衡利弊而選擇不追究”。
出處與背景
源自清代李汝珍的小說《鏡花緣》第四回:“況罰不責衆,如果主意都不承旨,諒那世主亦難遽将群芳盡廢。”。此處通過文學語境,反映了對群體行為從輕處理的現實考量。
應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社會、法律或管理中的特殊現象。例如:集體違規事件中,因參與者衆多,執法者可能因執行成本過高或社會影響過大而選擇寬容。
用法特點
延伸思考
該成語反映了法律執行與群體行為之間的矛盾,現代社會中類似現象仍存在,但需注意其并非法律原則,而是對特定情境的概括描述。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學作品中的用例,可參考《鏡花緣》原文或相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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