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罚不责众"是汉语中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成语,其核心含义指当某种违规行为涉及群体性参与时,执法者往往难以实施全面追责。《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对多数人共同参与的过失行为,难以逐一追究责任"的社会现象[来源: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
该成语由"罚""不""责""众"四个语素构成:以"众"字强调群体性特征,"责"字体现追责行为,"不"字构成否定判断,"罚"字特指法律层面的惩戒。其语义演变可追溯至《韩非子·五蠹》"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的法治思想,但作为固定词组最早见于清代白话小说《官场现形记》第十三回"如今罚不责众,且图目前清净"[来源:中华书局《汉语成语源流大辞典》]。
在语用层面,该成语主要应用于三种语境:
需特别注意其与近义成语"法不责众"的差异:前者强调"惩罚难以落实",后者侧重"法律效力受限"[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汉语近义词典》]。现代法治实践中,该现象正通过"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等司法原则实现制度性突破[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治语境下的群体事件处置》]。
“罚不责众”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综合解释:
基本释义
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当受到惩罚,但因涉及人数众多,难以采取惩罚措施处理。核心含义是“当违规行为普遍存在时,执法者可能因实际困难或权衡利弊而选择不追究”。
出处与背景
源自清代李汝珍的小说《镜花缘》第四回:“况罚不责众,如果主意都不承旨,谅那世主亦难遽将群芳尽废。”。此处通过文学语境,反映了对群体行为从轻处理的现实考量。
应用场景
多用于描述社会、法律或管理中的特殊现象。例如:集体违规事件中,因参与者众多,执法者可能因执行成本过高或社会影响过大而选择宽容。
用法特点
延伸思考
该成语反映了法律执行与群体行为之间的矛盾,现代社会中类似现象仍存在,但需注意其并非法律原则,而是对特定情境的概括描述。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学作品中的用例,可参考《镜花缘》原文或相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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