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ng (a criminal) before the bar] 提取(與案情有關的人犯)
至次日坐堂,勾取一幹有名人犯,雨村詳加審問。——《紅樓夢》
(1).征取;征調。 元 王仲文 《救孝子》第一折:“老夫 王翛然 ,奉聖人之命,着往 河南路 勾還義細軍,本合着有司家勾取,恐怕有司家擾民,老夫親自勾軍,來到此 開封府 西軍莊 。” 明 郎瑛 《七修類稿·國事五·靖難功》:“ 浙 東 袁珙 ,天下相法第一,乞假以其名隸尺籍,勾取到 燕 ,使相之。”
(2).謂傳訊、提審犯人。《明律·刑律·斷獄》:“停囚待對者,雖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勾取。”《紅樓夢》第四回:“至次日坐堂,勾取一幹有名人犯。”
(3).借指鬼卒勾攝人的靈魂。 清 采衡子 《蟲鳴漫錄》卷一:“渠言鬼卒不能入人家,止待於十字路口,必取生魂入病者家勾取。”
"勾取"一詞在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根據《漢語大詞典》和《古代司法術語考釋》,其核心内涵可分為三個層面:
一、基本釋義 "勾"作動詞時指用筆鈎畫标記,"取"表示獲取行為,二者組合後構成複合動詞,本義指通過勾畫方式提取特定内容。該用法常見于文書處理場景,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記載"勾取簿冊"的公文批閱流程。
二、古代司法術語 作為刑名術語特指官府緝拿犯人的法定程式,明代《大明律》明确規定"凡勾取罪人,須持憲牌"。該程式包含三個要件:需持省級以上衙門籤發的逮捕文書;須由專職差役執行;禁止夜間實施勾取行為。
三、宗教民俗用法 在道教文化中引申為魂魄離體的神秘現象,《道法會元》載有"夜遊神勾取生魂"的儀式記載,山西民間至今保留"勾取替身"的禳解習俗,該用法常見于志怪文學與地方民俗研究文獻。
“勾取”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主要釋義及用法分析:
司法提審
指官府傳訊或提審與案件相關的犯人。
示例:《紅樓夢》中“勾取一幹有名人犯”即指将涉案人員提審到堂。
征調人員/物資
古代多用于官方征調人力或資源。
例:元雜劇《救孝子》提到“勾還義細軍”,即指征調軍隊。
比喻用法
借指鬼卒勾攝人的靈魂,帶有迷信色彩。
該詞最早見于元代文獻,原為行政司法術語,後衍生出比喻義。其結構“勾”有勾畫、提取之意,“取”強調動作目的,組合後體現強制性獲取的特征。
提示:如需具體古籍用例或方言差異,可進一步查閱《漢典》《七修類稿》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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