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法之權。 郭沫若 《十批判書·前期法家的批判》:“初期法家主張公正嚴明,一切秉公執法,以法為權衡尺度,不許執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
法柄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指執掌法律的權柄或依據,核心含義為國家治理中法律權力的象征與行使依據。以下從詞源、釋義及典籍用例三方面詳細闡釋:
本義
“法柄”為複合詞:“法”指法律、規範;“柄”本義為器物把手,引申為權柄、依據。合指掌控法律的權力,即立法、司法權的集中體現。
典籍佐證:
《管子·任法》雲:“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明王執此之柄。” 此處“柄”即指君主依法律治國的權力依據。
引申義
法家思想的核心概念
法家視“法柄”為君主專制的基礎。《商君書·定分》強調“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主張君主獨攬法柄以強化集權。
與“德治”的對照
儒家提倡“德主刑輔”,而法家主張“以法為柄”。《荀子·君道》雖重禮義,亦承認“法者,治之端也”,承認法律工具的必要性。
當代語境中,“法柄”一詞仍保留法律權能的内涵,常見于法學論述中,喻指國家通過法律實施統治的合法性與強制性。例如:“司法獨立是确保法柄不被濫用的基石。”(《中國法治發展報告》)
“法柄”是中國古代政治哲學的重要概念,貫穿于法制思想史,其釋義根植于法律作為統治工具的權力屬性,兼具曆史深度與現代價值。
“法柄”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fǎ bǐng,其核心含義是執法之權,即掌管法律執行、維護法度的權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法柄指國家或統治者通過法律進行治理的權力,強調以法律為準則行使職權。例如,郭沫若在分析法家思想時提到,初期法家主張“以法為權衡尺度”,禁止執法者利用個人智慧“玩弄法柄”。
字義分解
曆史與思想背景
這一概念與法家思想密切相關。法家主張“秉公執法”,要求執法者嚴格依據法律行事,避免摻雜個人私智,以确保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現代應用
在現代語境中,“法柄”可引申為司法或行政機構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強調法律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總結來看,“法柄”一詞既包含法律本身的權威性,也指向行使法律權力的責任與規範,體現了法治思想中對公正與秩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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