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之权。 郭沫若 《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初期法家主张公正严明,一切秉公执法,以法为权衡尺度,不许执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
法柄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指执掌法律的权柄或依据,核心含义为国家治理中法律权力的象征与行使依据。以下从词源、释义及典籍用例三方面详细阐释:
本义
“法柄”为复合词:“法”指法律、规范;“柄”本义为器物把手,引申为权柄、依据。合指掌控法律的权力,即立法、司法权的集中体现。
典籍佐证:
《管子·任法》云:“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明王执此之柄。” 此处“柄”即指君主依法律治国的权力依据。
引申义
法家思想的核心概念
法家视“法柄”为君主专制的基础。《商君书·定分》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主张君主独揽法柄以强化集权。
与“德治”的对照
儒家提倡“德主刑辅”,而法家主张“以法为柄”。《荀子·君道》虽重礼义,亦承认“法者,治之端也”,承认法律工具的必要性。
当代语境中,“法柄”一词仍保留法律权能的内涵,常见于法学论述中,喻指国家通过法律实施统治的合法性与强制性。例如:“司法独立是确保法柄不被滥用的基石。”(《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法柄”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重要概念,贯穿于法制思想史,其释义根植于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权力属性,兼具历史深度与现代价值。
“法柄”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fǎ bǐng,其核心含义是执法之权,即掌管法律执行、维护法度的权力。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法柄指国家或统治者通过法律进行治理的权力,强调以法律为准则行使职权。例如,郭沫若在分析法家思想时提到,初期法家主张“以法为权衡尺度”,禁止执法者利用个人智慧“玩弄法柄”。
字义分解
历史与思想背景
这一概念与法家思想密切相关。法家主张“秉公执法”,要求执法者严格依据法律行事,避免掺杂个人私智,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现代应用
在现代语境中,“法柄”可引申为司法或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强调法律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总结来看,“法柄”一词既包含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也指向行使法律权力的责任与规范,体现了法治思想中对公正与秩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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