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erify;check] 核對證實
反複對證
對證事實
(1).核對證實。 晉 陶潛 《搜神後記》卷六:“ 子木 夜寝,忽聞有人道 弼 姓字者,俄頃而到 子木 堂前,謂之曰:‘卿以枯骨腐,專可誣,當以某日夜,更典對證。’” 元 康進之 《李逵負荊》第三折:“要來對證這一樁事哩。”《西遊記》第九七回:“一則吊問,二來與他對證對證,看是何人見我做賊。” 劉亞舟 《男婚女嫁》第十一章:“ 潘旺發 不識字, 程濟仁 說的這些是不是報紙上的話,他沒法對證。”
(2).針對病症;藥物與病症相適合。《西遊記》第六九回:“診了脈,如今對證制藥哩。” 魯迅 《南腔北調集·經驗》:“吃了毒的就死,吃了不相幹的就無效,有的竟吃到了對證的就好起來了。”
對證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圍繞“核對、驗證”展開,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詞義
在漢語詞典中,“對證”指通過事實或證據的比對來确認真實性。《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通過對照事實或證據來驗證”,強調對事物真僞的核查過程。例如:“雙方陳述不一緻,需對證後再作結論。”
醫學領域中的應用
在醫療場景中,“對證”指醫生通過核對患者症狀與病理特征進行診斷。例如《中醫診斷學》提到“對證施治需結合望聞問切四診合參”,強調症狀與治療方法的匹配性。
法律與證據學含義
在法律語境下,“對證”指通過交叉驗證證言、物證等确認案件事實。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證言需經當庭對證方可采信”,體現其程式嚴謹性。
哲學與邏輯學延伸
部分學者将“對證”拓展為邏輯推理中的驗證過程,如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提到“名實對證是先秦名家辯術的核心方法之一”,指概念與實際的對照分析。
傳統中醫理論特色
中醫經典《傷寒論》提出“辨證論治”理論,其中“證”指疾病發展階段的核心病機,“對證”即針對病機制定治療方案,成為中醫診療的核心原則。
“對證”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核對、對比來驗證事物的真實性或準确性。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典故或古籍引用,可參考《搜神後記》《三國演義》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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