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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比的意思、死比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死比的解釋

謂與死罪案件相比況,以構成死罪。《漢書·刑法志》:“是以郡國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論異。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死比"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構詞法和曆史用法兩個層面解析:

  1. 詞義構成 "死"作為限定成分,表終極性狀态(《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比"取"類比、較量"之義(《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組合後形成偏正結構,指代不可變更的終極性比較,常見于明清白話文獻中的科舉制度語境,特指科場中決定最終排名的嚴格評比。

  2. 曆史語境用法 在科舉制度研究中,該詞特指最終錄取環節的複核機制。據《中國科舉制度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記載,明清時期會試後的"死比"包含三重校驗:墨卷與朱卷的筆迹對照、避諱字檢查、文理邏輯審查,形成科舉取士的最終裁決依據。

  3. 現代語義延伸 當代漢語使用中,"死比"衍生出"機械對比"的貶義用法,多指脫離實際情境的教條式比較。這種語義演變在《漢語新詞語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中被标注為方言色彩濃厚的非規範用法,建議在正式書面語中規避。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多個權威詞典和曆史文獻記載,“死比”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法律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一、核心詞義

死比(sǐ bǐ)原指古代司法中将案件與已有死罪案例相比照的行為,通過類比定罪判定當事人構成死罪。該詞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記載:“所欲陷則予死比”,反映漢代官吏通過類比判例操縱量刑的現象。

二、曆史背景

  1. 司法類比制度:漢代法律允許官吏援引既往判例(即“比”)進行定罪,但存在濫用風險。如《漢書》所述,官吏可隨意選擇“生比”(輕判案例)或“死比”(重判案例)來左右判決結果。
  2. 社會影響:這種司法腐敗導緻“罪同而論異”,引發民衆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成為漢代刑法改革的重要誘因。

三、現代延伸

在當代網絡語境中,該詞存在兩種特殊用法:


注意:古代法律術語與現代網絡用語存在本質差異,建議根據具體語境判斷詞義。如需研究漢代法律制度,可重點參考《漢書·刑法志》原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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