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诗赋在同一篇章中重复应用意义有别而字面相同的语词,称“傍犯”。 宋 沉括 《梦溪笔谈·艺文二》:“如 徐陵 云:‘陪游 馺娑 ,骋纤腰於结风;长乐 鸳鸯 ,奏新声於度曲。’又云:‘厌 长乐 之疏钟,劳中宫之缓箭。’虽两‘长乐’,意义不同,不为重复,此类为‘傍犯’。” 明 杨慎 《丹铅总录·史籍·文有傍犯》:“又 刘禹锡 律诗,前联云:‘雪里高山头早白。’后联云:‘於公必有高门庆。’自注:‘高山本高;高门使之高也。’亦傍犯之例。”
“傍犯”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的术语,现多用于法律史研究领域。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傍”古义有“连带、涉及”之意,“犯”指触犯法律。合称“傍犯”指因他人犯罪行为而连带获罪的情形,即现代法律中的“连坐”或“株连”制度。该词集中见于《唐律疏议》,如:
“谓殴人至死,傍人被执,即告云‘共殴’,便是傍犯。”
——《唐律疏议·斗讼律》
责任连带性
非直接实施犯罪者,因与正犯存在特定关系(如亲属、邻里、职务关联)被迫承担刑责。例如《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
来源: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十七
主观要件弱化
是否知情或参与不影响定罪,重点在于身份关联性。如《宋刑统》载:“藏匿罪人,傍及伍保。”
来源:薛梅卿《宋刑统研究》
来源: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当代刑法确立“罪责自负”原则,《刑法》第3条明确“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傍犯制度被视为封建法残余,其消亡体现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
来源:高铭暄《刑法学》第十版
古籍原典
现代研究著作
法律文献
“傍犯”是中国古代诗赋创作中的一种修辞手法,指在同一篇章中重复使用字面相同但含义不同的词语,通过语义差异避免单调,同时增强表达层次。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傍犯指在诗赋的同一篇章内,作者有意重复使用相同的字词,但这些字词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含义。这种手法既保持了文字形式上的呼应,又通过语义变化避免了简单重复。例如,徐陵的诗句两次使用“长乐”,前者指宫殿名,后者指乐曲名,形成语义上的巧妙转换。
历史文献记载
与相似概念的区分
傍犯与“双声”“叠韵”等同属古诗修辞技巧,但侧重点不同:前者强调同字异义,后者关注声韵效果。例如“傍犯”注重语义层次,而“双声”(如“参差”)、“叠韵”(如“窈窕”)则通过音节组合增强韵律感。
应用价值:这种手法既考验作者对文字的多义性把握,也要求读者具备敏锐的语义辨析能力,体现了古典文学中“言有尽而意无穷”的美学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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