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斷毀壞。《新唐書·刑法志》:“ 太宗 即位,詔 長孫無忌 、 房玄齡 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死而斷右趾。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
"斷毀"是由"斷"與"毀"兩個語素構成的複合動詞,在漢語詞彙系統中具有三層遞進語義。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三版)的釋義,該詞的本義指器物因外力作用發生斷裂性損毀,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斷毀其杠"即描述器物折斷損毀的狀态。
在語義擴展層面,"斷毀"可引申為抽象事物的阻斷與破壞。明代《永樂大典》殘卷記載的"禮樂斷毀"即指文化傳承的中斷。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對"毀"字的注解強調其"缺壞"義項,與"斷"形成動作連續體。
現代漢語使用中,"斷毀"常見于三個語境:①古籍修複領域特指書頁斷裂(國家圖書館《古籍修複技術規範》);②工程領域描述材料結構性斷裂(《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标準》GB50300-2025);③法律文書中的損害賠償認定(《民法典》第1184條財物損毀條款)。
該詞的構詞法體現漢字會意特征:"斷"從斤從絲,原指斬斷絲線;"毀"從臼從殳,表搗毀容器。二字組合形成由物理斷裂到整體損毀的語義邏輯鍊,符合漢語雙音節動詞的語義強化規律。
“斷毀”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截斷毀壞,指通過外力使物體斷裂或破壞。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詞最早見于《新唐書·刑法志》,記載唐太宗時期修訂律法時,曾讨論以“斷右趾”替代死刑,後因不忍“斷毀支體(肢體)”而廢止相關肉刑。此例體現了“斷毀”在古代刑罰中的具體應用。
總結來看,“斷毀”一詞兼具動作與結果的雙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破壞程度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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