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貶戮的意思、貶戮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貶戮的解釋

貶斥;責罰。《晉書·苻堅載記上》:“ 丕 ( 苻丕 )等費廣無成,實宜貶戮。” 宋 宋祁 《代陳州章相公乞緻仕第一表》:“玷廊廟之儀型,被史家之貶戮,死有餘咎。”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貶戮(biǎn lù)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冷僻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文獻用例兩個角度解析:

一、詞義分解

  1. 貶:本義為“降低職位或價值”,引申為對人物、行為的負面評價;
  2. 戮:原指“斬殺”(《說文解字》),後擴展為“嚴厲懲罰”,如《左傳·文公六年》載“董逋逃,由質要,治舊洿,本秩禮,續常職,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中即含懲戒之意。

二、文獻用例特征 該詞多見于古代法典文獻,特指通過貶斥與刑罰結合的懲戒手段。如宋代法典《刑統》載有“官吏犯贓,貶戮并施”,體現對職務犯罪的複合懲處制度。明代《大明律·刑律》亦規定“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四十貫,貶戮論”,強調職務剝奪與刑事處罰的疊加適用。

三、相關詞語比較 與單純表示貶職的“貶谪”、側重刑罰的“誅戮”不同,“貶戮”在《古代法制術語考》中被歸為中國古代特有的“行政-刑事複合懲戒範式”,多用于官員重大失職案件,兼具身份貶黜與人身懲治雙重屬性。

網絡擴展解釋

“貶戮”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貶戮(拼音:biǎn lù)指貶斥與責罰,常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對官員或行為的降職、斥責及處罰。該詞由“貶”(降低評價或職位)和“戮”(本義為殺,引申為懲罰)組合而成。


二、出處與例句

  1. 《晉書·苻堅載記上》
    記載:“丕(苻丕)等費廣無成,實宜貶戮。”
    此句意為苻丕耗費資源卻未達成目标,理應受到降職處罰。

  2. 宋代宋祁《代陳州章相公乞緻仕第一表》
    提到:“玷廊廟之儀型,被史家之貶戮,死有餘咎。”
    此處指因失職而受史家嚴厲批評,死後仍背負罪責。


三、綜合釋義


四、用法特點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正式文體,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常見于對古代制度的分析或文言文解讀。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參考《晉書》或宋代奏章類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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