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貶斥;責罰。《晉書·苻堅載記上》:“ 丕 ( 苻丕 )等費廣無成,實宜貶戮。” 宋 宋祁 《代陳州章相公乞緻仕第一表》:“玷廊廟之儀型,被史家之貶戮,死有餘咎。”
貶戮(biǎn lù)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冷僻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文獻用例兩個角度解析:
一、詞義分解
二、文獻用例特征 該詞多見于古代法典文獻,特指通過貶斥與刑罰結合的懲戒手段。如宋代法典《刑統》載有“官吏犯贓,貶戮并施”,體現對職務犯罪的複合懲處制度。明代《大明律·刑律》亦規定“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四十貫,貶戮論”,強調職務剝奪與刑事處罰的疊加適用。
三、相關詞語比較 與單純表示貶職的“貶谪”、側重刑罰的“誅戮”不同,“貶戮”在《古代法制術語考》中被歸為中國古代特有的“行政-刑事複合懲戒範式”,多用于官員重大失職案件,兼具身份貶黜與人身懲治雙重屬性。
“貶戮”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貶戮(拼音:biǎn lù)指貶斥與責罰,常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對官員或行為的降職、斥責及處罰。該詞由“貶”(降低評價或職位)和“戮”(本義為殺,引申為懲罰)組合而成。
《晉書·苻堅載記上》
記載:“丕(苻丕)等費廣無成,實宜貶戮。”
此句意為苻丕耗費資源卻未達成目标,理應受到降職處罰。
宋代宋祁《代陳州章相公乞緻仕第一表》
提到:“玷廊廟之儀型,被史家之貶戮,死有餘咎。”
此處指因失職而受史家嚴厲批評,死後仍背負罪責。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正式文體,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常見于對古代制度的分析或文言文解讀。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參考《晉書》或宋代奏章類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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