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诽謗和讒言。 唐 韓愈 《酬司門盧四兄雲夫院長望秋作》詩:“《望秋》一章已驚絶,猶言低抑避謗讒。” 宋 王安石 《答王深甫書》之三:“又不能遠引以避小人之謗讒。”
謗讒(bàng chán)是漢語中由兩個近義語素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指向"用不實之言诋毀他人"的行為。《漢語大詞典》指出,"謗"本義為公開指責過失,《說文解字》釋為"毀也";"讒"特指在尊長面前說人壞話,《玉篇》訓作"谮也"。二者合用後産生語義疊加,泛指通過虛構事實損害他人聲譽的惡意行為。
在語義演變過程中,《古代漢語常用詞詞典》特别強調該詞的三個特征:①行為主體的主觀惡意性,區别于客觀批評;②傳播方式的非公開性,多指暗中散布;③後果的破壞性,常見于政治鬥争場景。如《左傳·昭公二十七年》載"謗讒并作"即描繪了密集的诽謗攻勢。
從語用學角度看,《中國語文》第315期分析指出,該詞在古籍中多用于三種語境:①臣僚構陷(如《史記·屈原賈生列傳》"讒谄之蔽明也");②政治誣告(如《漢書·五行志》"謗讒沸騰");③倫理批判(如王充《論衡》"謗讒傷善")。現代漢語中則多保留在書面語和成語中,如"诽謗誣陷"等近義表述。
需注意與近義詞的差異:《現代漢語辨析詞典》指出,"诽謗"側重公開傳播不實信息,"誣陷"強調虛構罪狀,而"謗讒"更突出暗中運作與系統性的毀譽行為,常見于權力關系不對等的場景。
“謗讒”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謗”和“讒”兩個單字組成,具體解釋如下:
字義分解
整體含義
該詞泛指通過不實言論攻擊他人或挑撥關系的行為,常見于古代文獻中描述政治鬥争或人際矛盾。例如:
使用場景
多用于書面語境,尤其是曆史、文學作品中,描述因流言、誣告引發的沖突或困境。現代使用較少,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注意區分
建議在閱讀古文時,結合上下文分析“謗讒”的具體指向,例如政治迫害或人際糾葛。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古代漢語詞典》或相關文學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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