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房屋田地徹底出賣,載明永不回贖或再行找補的契約。 宋 洪邁 《夷堅乙志·張九罔人田》:“ 廣都 人 張九 ,典同姓人田宅。未幾,其人欲加質。囑官儈作斷骨契以罔之。”
斷骨契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背景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古代社會習俗與契約制度進行解讀。以下從權威文獻角度進行詳細闡釋:
指舊時民間訂立的特殊契約文書,常見于宗族内部或商業合作中。當一方因意外事故(如工傷、械鬥)導緻骨骼斷裂時,該契約即生效,約定責任方需承擔傷者的醫療費用及生活補償。其核心特征在于以身體損傷為契約生效條件,常見于明清時期東南沿海地區的宗族檔案與商業行會記錄中。
二字組合凸顯以身體損傷為标的物的特殊契約關系。
清代福建《林氏宗譜》載:“族人間合夥販茶,立斷骨契為憑。若運貨墜崖折股,則貨主償湯藥錢廿兩”。反映其實際應用于風險職業保障,兼具賠償協議與保險憑證功能。類似文書在徽州商業文書中亦有發現,多涉及采礦、航運等高風險行業。
該契約折射傳統社會的風險分擔機制 與宗法信用體系:
隨着近代法制體系建立,此類契約因違背人身權不可轉讓原則而消亡。當代研究主要關注其作為法律史标本 的價值,如梁治平《清代習慣法》指出:“斷骨契實為民間自發形成的傷殘保險雛形,反映前現代社會的風險應對智慧”。
參考文獻來源
“斷骨契”是古代中國涉及不動産買賣的一種契約類型,其核心含義可歸納如下:
核心定義
指将房屋、田地等不動産徹底出賣的契約,明确約定賣方永不回贖,且不可再要求額外補償(如“找補”)。這類契約具有終局性,斷絕了原主對財産的一切權利。
曆史背景與用途
主要見于宋代及之後的土地交易。例如《夷堅乙志·張九罔人田》記載,張九通過“斷骨契”騙取他人田産,說明此類契約在民間交易中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可能被用于欺詐。
與其他契約的區别
區别于普通典當或抵押契約,“斷骨契”強調“徹底斷絕”,不允許贖回或後續交涉,因此常用于急需資金時的全權出售。
注意:部分非權威資料(如)将“斷骨契”解釋為形容友誼深厚的成語,但此說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建議以曆史法律文書類定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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