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blandlord] 租來土地并轉租他人而收取地租的地主
指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耕種,轉租于他人,收取地租,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的人。 周立波 《暴風驟雨》第二部一:“東門 老崔 家,是個二地主。”
二地主指通過轉租土地從中牟利,卻不直接參與農業生産的人。其核心特征在于不擁有土地所有權,而是從土地所有者(大地主)手中租得土地後,再以更高租金轉租給實際耕種的佃農,形成雙重剝削關系。
該詞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在中國土地改革時期(20世紀50年代初),"二地主"被視為封建剝削階級的一部分。他們加劇了農民的負擔,成為革命對象。隨着土地改革完成和社會主義改造,這一階層在大陸逐漸消失。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或社會經濟分析語境,指代土地轉租剝削模式。
在當代法律框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允許土地經營權流轉(轉包、出租等),但強調需保護承包農戶權益。若有人通過壟斷經營權、哄擡轉租價格、盤剝實際耕種者獲利,其行為性質仍可能被類比為"二地主"模式。
權威參考來源:
“二地主”是中國特定曆史時期的社會經濟概念,其核心含義和特征如下:
二地主指向大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身不參與耕種,而是将土地轉租給農民,通過賺取地租差額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群。這類人屬于地主階級的一部分,是中間剝削者。
二地主的生活狀況通常超過普通中農,但其經濟實力低于直接擁有土地的大地主。他們多存在于官田公地集中或土地供求矛盾尖銳的地區。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區域差異,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社會學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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