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定承辦(之事)。 明 張居正 《答雲南撫院王毅庵書》:“礦金之害,往 大理 李中溪 先生亦曾言之,第以此項專供禦用,宮中視為額辦,未敢輕議停寝。”
“額辦”是明清時期財政術語,指官府對特定事務或物資征收的定額指标。《漢語大詞典》第一版第12卷解釋該詞為“規定數額,責令辦理”,強調其具有強制性和定量特征。據《中國曆史大辭典·經濟卷》記載,該制度常見于徭役、賦稅、軍需等政務中,例如明代“額辦銀”即地方定期上繳的固定稅款。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額”原指牌匾,引申為“規定數目”(《說文解字注》卷九),“辦”含處置、治理之意(《康熙字典》酉集)。二者組合形成“按規定數量處理公務”的行政概念,這一構詞方式符合古代官牍文書的簡練特征。現代方言中,晉語仍保留“額辦差事”的表述,指必須完成的硬性任務,印證了該詞的曆史延續性(《山西方言志》第3輯)。
“額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額辦”指規定承辦的事務,強調按照既定數額或要求完成特定事項。該詞多用于古代官方語境,常見于曆史文獻中。
明代張居正在《答雲南撫院王毅庵書》中提到:“礦金之害……宮中視為額辦,未敢輕議停寝。”。此例中,“額辦”指礦金作為宮廷禦用的固定征辦項目,反映了古代官方對特定物資的強制性征調。
該詞主要用于曆史文獻或研究,描述古代行政、經濟制度中官方規定的任務或賦稅項目,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或結合明代經濟制度文獻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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