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 whoring] 和妓女或女娼住宿在一起
嫖宿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社會含義的複合動詞,其釋義需結合字義、法律定義及社會語境綜合理解:
基礎詞義解析
組合義:指行為人在賣淫場所或其他地點,以支付錢財或其他物質利益為條件,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并通常伴隨在該處所過夜或停留的行為。其核心在于有償性交易與停留/過夜的結合。
法律定義與演變(核心含義)
在中國法律語境下,“嫖宿”曾特指一種嚴重犯罪行為,尤其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關:
社會與道德内涵
使用場景與注意事項
“嫖宿”指以金錢財物為交換條件,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并停留過夜的行為。在中國法律框架下,其核心含義已聚焦于對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的性剝削行為,該行為自2015年起被明确以強奸罪定罪量刑,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最高級别保護。該詞本身帶有顯著的違法性和道德否定性。
“嫖宿”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嫖宿”由“嫖”和“宿”組成,指男性與妓女或從事性交易者發生性關系并留宿的行為。該詞帶有明顯貶義,常用于批評道德敗壞或不負責任的行為。
原罪名定義
2015年之前,我國《刑法》設有“嫖宿幼女罪”,指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有償性關系的行為,法定刑為5-15年有期徒刑。
争議點在于:幼女因心智不成熟無法真正“同意”,而該罪名量刑輕于強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導緻司法實踐中出現同罪不同罰現象。
法律廢除與調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嫖宿幼女罪,相關行為統一按強奸罪論處,并從重處罰。立法調整後,無論是否存在金錢交易,隻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且明知其年齡,均視為強奸。
關鍵區别在于“是否違背意志”,但幼女因無性同意能力,法律上不認可其“自願”有效性。現行法律已通過罪名合并消除了這一争議。
“嫖宿”既是描述性交易的日常用語,也曾是特定法律罪名。當前法律框架下,相關行為已納入強奸罪範疇,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強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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