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 whoring] 和妓女或女娼住宿在一起
“嫖宿”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嫖宿”由“嫖”和“宿”組成,指男性與妓女或從事性交易者發生性關系并留宿的行為。該詞帶有明顯貶義,常用于批評道德敗壞或不負責任的行為。
原罪名定義
2015年之前,我國《刑法》設有“嫖宿幼女罪”,指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有償性關系的行為,法定刑為5-15年有期徒刑。
争議點在于:幼女因心智不成熟無法真正“同意”,而該罪名量刑輕于強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導緻司法實踐中出現同罪不同罰現象。
法律廢除與調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嫖宿幼女罪,相關行為統一按強奸罪論處,并從重處罰。立法調整後,無論是否存在金錢交易,隻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且明知其年齡,均視為強奸。
關鍵區别在于“是否違背意志”,但幼女因無性同意能力,法律上不認可其“自願”有效性。現行法律已通過罪名合并消除了這一争議。
“嫖宿”既是描述性交易的日常用語,也曾是特定法律罪名。當前法律框架下,相關行為已納入強奸罪範疇,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強化保護。
嫖宿是一個漢字詞語,常常用來形容男性外出找女性***************并留宿的行為。該詞語包含了兩個部分:嫖和宿。
拆分部首:嫖(女+非), 宿(宀+一)
拆分筆畫:嫖(7畫),宿(宀3畫+一1畫)
嫖宿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嫖宿的本義是指男子出外旅遊宿泊而尋找*********的行為。然而,隨着社會的發展,詞語的概念逐漸演變,嫖宿逐漸成為負面的行為,并與賣淫,尋花問柳等不良行為聯繫在一起。
在繁體字中,《嫖宿》這個詞保持不變。用繁體字書寫時,嫖宿的結構和意義都不會發生改變。
在古代,嫖宿的漢字寫法略有不同。嫖宿可以寫為“僄宿”。僄的意思為交際應酬,宴請伴侶;宿則表示留宿。這種不同的寫法和意義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嫖宿行為的審視和态度。
例句:
組詞:嫖客、嫖資、嫖娼、宿命、宿舍、宿醉
近義詞:尋花問柳、賣淫嫖娼、淫蕩縱欲
反義詞:節制自制、遵紀守法、保持純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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