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偏狥 ”。偏私曲從。《元典章·刑部十五·問事》:“事有偏狥,理宜糾治。” 明 無名氏 《薛苞認母》第四折:“親的原來則是親,無他那半點兒心偏徇。” 清 朱履貞 《書學捷要》:“前人評書,亦有偏徇失實、褒貶不公處。”
偏徇(piān xùn)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在處理事務時因私情或偏見而偏向某一方,多用于描述執法、裁決或管理中的不公正行為。以下從詞典釋義、用法及權威參考角度詳細解析:
《漢語大詞典》
釋為“偏私徇情”,強調因個人情感或利益而違背公正原則。
例:“執法者不可偏徇,當以公心斷案。”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2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定義為“為私情而偏袒一方”,突出對規則或公平的破壞。
例:“裁判偏徇主隊,引發争議。”
來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年。
二字組合後,強調因主觀情感(如親緣、利益)而故意偏向,帶有貶義色彩。
近義詞:偏袒、徇私、偏護
反義詞:公正、持平、一視同仁
司法/行政領域
多用于批評執法、審判或決策中的不公行為。
例:“官員偏徇親屬,濫用職權。”(參見《法律用語詞典》,中國法制出版社)
曆史文獻用例
《明史·海瑞傳》載:“居正憚瑞峭直,中外交薦,卒不召……然頗偏徇鄉黨。”
來源:《二十四史全譯·明史》,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如需進一步查證,可參考:
“偏袒”側重公開支持一方(如“偏袒孩子”),情感色彩較輕;“偏徇”更強調為私利破壞規則,多用于正式批評。
“徇私”泛指所有因私情枉法的行為;“偏徇”特指行為結果上的偏向性。
(注:因古籍及專業詞典無直接線上鍊接,來源标注紙質出版物;網絡來源需以官方平台為準。)
“偏徇”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偏徇”強調因私心而違背公正原則的行為,具有鮮明的道德批判色彩。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文獻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元典章》或《薛苞認母》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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