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越界銷售茶葉的額外捐稅。《宋史·食貨志下六》:“ 孝宗 隆興 二年, 淮東 宣諭 錢端禮 言:‘商販長引茶,水路不許過 高郵 ,陸路不許過 天長 。如願往 楚州 及 盱眙 界引,貼輸翻引錢十貫五百文。如又過 淮北 ,貼輸亦如之。’”
翻引錢是宋代鹽政中的一種特殊金融票據,指商人向官府繳納現錢後獲得的憑證,可用于兌換鹽引或抵充鹽稅。其核心含義與經濟功能如下:
商人将現錢交付官府(如榷貨務)後,官府開具"翻引錢"票據,本質是政府背書的兌換憑證。其名稱中的"翻"體現票據可輾轉流通、兌換的屬性。
持有者憑此票據可換取正式鹽引(販鹽許可證),或直接抵扣後續鹽稅,簡化了鹽商資金周轉流程。
南宋時期為籌措軍費,官府主動向鹽商預售翻引錢,商人以現錢購買後,可于未來指定時間兌換鹽引。此舉實為政府短期融資手段。
通過票據流轉替代現錢運輸,減少銅錢跨區域流通損耗,同時加快鹽稅征收效率。據《宋會要輯稿》載,紹興年間兩浙鹽場曾規定"每袋鹽納翻引錢三百文"作為稅費抵充。
經濟史學者認為其具備早期"貨币替代品"特征。如包偉民在《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中指出,翻引錢實質是"以鹽稅收益為擔保的短期政府債券",反映了宋代信用工具的創新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
“翻引錢”是宋代針對茶葉越界銷售征收的一種額外捐稅,主要用于規範茶葉流通并增加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背景
該稅種出現于南宋孝宗隆興年間(1163-1164年),主要針對持有“長引”(長期茶葉運銷許可證)的商人。若商販超出許可範圍跨區域銷售茶葉,需繳納翻引錢作為越界經營的補償。
征收規則
曆史依據
據《宋史·食貨志》記載,淮東宣谕使錢端禮曾提議通過征收翻引錢控制茶葉走私,同時增加國庫收入。這一政策反映了宋代對專賣商品的嚴格管控。
補充說明:翻引錢屬于宋代“茶引法”體系的一部分,通過經濟手段限制茶葉流通範圍,兼具市場調控與稅收雙重功能。類似制度也見于鹽、酒等專賣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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