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問。《後漢書·百官志五》:“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
"案訊"是古漢語中的複合司法術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正式審訊程式核查案情。《漢語大詞典》将其解釋為"審訊",該詞由"案"(審查案件)與"訊"(審問)兩個法律行為構成詞義。
在具體使用層面,"案"字強調對文書證據的系統核查,《說文解字》釋為"幾屬",引申為記載事件的文書檔案;"訊"字則側重對涉案人員的口頭質詢,《周禮》鄭玄注稱"訊,言也",特指司法對話過程。二者結合形成完整的司法調查程式,如《漢書·鄒陽傳》所載"卒從吏訊",即指經完整審訊流程得出的判決結果。
該詞主要出現在古代司法文獻中,現代已較少使用。《古代法律用語詞典》指出,在明清判牍中,"案訊"常與"勘驗""取證"等程式性術語連用,構成完整的訴訟流程記載。當前法律體系中,其職能已由"庭審調查""證據質證"等現代司法術語替代。
“案訊”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詞源與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百官志五》:“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意為派遣官員在秋冬季節審問囚犯,以公正處理案件。
現代用法
指司法機關對嫌疑人、證人等進行調查、詢問的過程,強調通過法律程式獲取案件信息。例如:“警方傳喚當事人到案,訊後依程式處理。”
“案訊”的核心含義是法律程式中的審問行為,其用法具有明确的司法語境。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後漢書》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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