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稱陪嫁的財物。《新唐書·高儉傳》:“三品以上納币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陪門財”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種特殊聘財形式,主要流行于唐代。其核心含義是:當社會地位較低的家庭(如庶族)欲與地位較高的士族家庭聯姻時,為彌補門第差距,需額外向士族支付一筆財物作為補償。這一現象反映了唐代門第觀念對婚姻的深刻影響。
詞義構成
“陪”指補償、增添,“門”指門第、門閥,“財”即財物。整體意為“為匹配門第而增添的財物”。
曆史背景
唐代士族(如崔、盧、李、鄭等高門)享有社會特權,為維護門第純潔性,通常不與庶族通婚。若庶族欲與士族聯姻,需支付高額“陪門財”以平衡門第差異。此現象在《新唐書》《唐會要》等史籍中均有記載。
社會影響
陪門財加劇了婚姻的階級壁壘,導緻士族通過婚姻斂財,而庶族則需傾家蕩産攀附高門。唐太宗曾下诏斥責:“販鬻婚姻,是無禮也;依托富貴,是無恥也”,試圖遏制此風,但收效甚微。
記載唐太宗命高士廉修訂《氏族志》時指出:“販鬻婚姻,是無禮也”,矛頭直指士族借婚姻索財的陋習,其中即包含陪門財現象。
提及庶族與士族通婚時“多納貨賄,有如販鬻”,側面印證陪門財的普遍性。
分析唐代門第制度時指出,陪門財是門閥觀念在經濟層面的具象化,成為士族維持特權的工具。
注:因“陪門財”屬曆史專有名詞,現代漢語詞典(如《辭海》《漢語大詞典》)僅作簡釋,本文釋義綜合唐代史料及權威史學論著,暫未收錄于可公開訪問的線上詞典數據庫。建議查閱中華書局點校本《新唐書》《唐會要》或專業論著獲取原始文獻。
“陪門財”是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特殊概念,主要涉及以下兩方面含義:
指唐代高門望族在婚姻中向庶族索取的財物補償,具有明顯的社會等級特征。根據《新唐書·高儉傳》記載,唐太宗曾頒布法令規定不同品級官員的婚嫁財物限額,并明确禁止接受陪門財。這一現象反映了當時士族門閥制度下,高門世家通過婚姻斂財的社會現實。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在門口等待財物的人”,這種說法缺乏曆史文獻支撐,可能屬于現代誤讀。建議以《新唐書》等正史記載為準。
注:如需完整史料原文,可查閱《新唐書·高儉傳》或訪問平頂山新聞網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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