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攤派收取賦稅。 宋 歐陽修 《乞減配賣銀五萬兩狀》:“臣昨因至 寧化軍 ,有百姓衆狀經臣馬前陳訴,為配銀數多,臣遂取索本軍人戶物力次第及前後配斂數目看。”《宋史·太祖紀一》:“免 潭州 諸縣無名配斂。”
配斂在漢語詞典中并非獨立收錄的常見詞條,其含義需結合單字釋義及古籍用例推演。現從權威辭書角度解析如下:
配
斂
「配斂」屬古漢語組合詞,需分語境解讀:
經濟制度中的含義
見于賦稅文獻,指按戶籍或等級分配征收錢糧。如《周禮·地官》載「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均人民牛馬車辇之力政」,鄭玄注提及配賦與征斂的關聯流程。
禮儀文化中的含義
在喪葬儀軌中,「配」指陪葬品匹配死者身份,「斂」指入殓衣物(如《儀禮·士喪禮》「斂衣陳列」)。「配斂」可解為按禮制備齊殓葬物品。
唐代實行「租庸調制」,其課稅标準為「量入以制出」,含配定戶等、斂收實物兩步驟(參考《唐六典·戶部》)。
漢代《喪服儀》規定「諸侯七重斂衣,配玄纁珪璧」,強調葬品等級匹配(見《通典·禮典》)。
「配斂」屬文言複合詞,需依語境定釋:
建議查證具體古籍原文以精準釋義,如《十三經注疏》或曆代《會典》。
參考資料來源:
“配斂”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曆史文獻中較為統一,以下為詳細解釋:
配斂(pèi liǎn)指攤派收取賦稅,強調官府按比例或計劃向民衆征收錢糧的行為。該詞由“配”(分配、攤派)和“斂”(征收、收集)組合而成。
宋代賦稅實踐
宋代文獻如歐陽修《乞減配賣銀五萬兩狀》提到,地方官員因“配銀數多”引發百姓訴狀,反映當時配斂可能涉及強制性攤派,甚至導緻民怨。
政策記載
《宋史·太祖紀一》記載趙匡胤曾下令“免潭州諸縣無名配斂”,說明朝廷對不合理配斂的整治。
需注意,将“配斂”解釋為“精打細算、節省開支”,可能因混淆字義或語境偏差導緻,但綜合多數權威來源,其主流含義仍為賦稅攤派。
如需進一步查詢具體曆史案例,可參考《宋史》或歐陽修相關奏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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