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漕運米糧。《新五代史·楚世家·馬希範》:“ 希範 遣 張少敵 以舟兵趨 漢陽 ,漕米五萬斛以饋軍。”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記事二》:“惟本朝東南歲漕米六百萬石,以此知本朝取米于東南者為多。”
(2).即漕糧。《宋史·仁宗紀二》:“ 景祐 元年春正月甲子,發 江 淮 漕米振 京東 飢民。”《中國歌謠資料·滬諺外編·山歌》:“先将租米還田主,再将漕米解官場。” 範文瀾 《中國近代史》第三章第一節:“ 湖南 地丁正銀一兩,民間須繳數兩;漕米一石,須繳納數石。”參見“ 漕糧 ”。
漕米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專稱,指通過水路運輸的糧食實物稅。該詞最早見于《舊唐書·食貨志》,其核心内涵可從三方面闡釋:
一、實物形态特征 漕米特指未經貨币化的糧食稅,以粟、稻等原糧為主。《漢語大詞典》定義其為"通過漕運送繳的糧食"(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區别于"折色"(貨币稅)。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記載,江南地區漕米年運量達六百萬石,占全國稅糧四成。
二、運輸方式限定 漕運體系包含河道疏浚、官倉設置、漕船建造等完整制度。清代《漕運全書》詳述"軍民交兌,州縣收貯,漕船轉搬"的三級運輸系統。北京通州漕運博物館現存光緒年間漕糧驗單,印證了"每船載米四百石,日行三十裡"的運輸規範。
三、經濟調節功能 漕米具有平抑物價和赈災儲備雙重作用。明代《大學衍義補》載"漕粟實京廪,遇荒則發廪濟民"。1790年山東水災,朝廷即調漕米五十萬石赈濟,見《清高宗實錄》卷1385。這種實物稅制度直至1901年清廷推行"漕糧改折"才逐步廢止。
漕米是古代中國與漕運制度密切相關的術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定義 指通過水路運輸的糧食,特指官府組織的漕運體系中的米糧。宋代文獻記載東南地區每年漕運量達六百萬石,可見其規模之大(《能改齋漫錄》)。
雙重屬性
文學意象 元代楊維桢詩句「海陵官漕米流脂」,以漕米為意象反映開元盛世物資豐饒,說明該詞已衍生出象征國家經濟命脈的文學意涵。
現代延伸 作為成語使用時,可泛指國家物資供應體系,這一比喻義保留了古代漕運維系國計民生的核心特征。
注:漕運制度始于秦漢,鼎盛于唐宋,是古代通過運河、河道運輸稅糧至京師的特殊經濟制度,漕米作為其核心物資,深刻影響着曆代王朝的興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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