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與丈夫離異而再嫁的婦女。《周禮·地官·媒氏》:“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 孫诒讓 正義引 江永 雲:“判妻,謂娶人所出之妻。”
“判妻”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個特定稱謂,其核心含義如下:
1. 基本定義 判妻指與丈夫離異後(通常是被休棄)再嫁的婦女。這一概念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媒氏》記載:“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
2. 詞源解析
3. 社會背景 古代婚姻制度中,判妻需在官府登記(即“皆書之”),反映當時對再婚婦女的管理制度。孫诒讓《周禮正義》引江永注:“判妻,謂娶人所出之妻”,說明這類婚姻需經官方認可。
4. 特殊說明 部分文獻(如)提出兩種解釋:
知識延伸:與“判妻”相關的古代婚姻制度還有“七出三不去”,這些規定共同構成傳統社會的婚姻解除機制。該詞彙現已不再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判妻》是一個漢字詞語,它由兩個字組成:判和妻。它的意思是一個丈夫根據一定的法律程式,對自己的妻子作出判決或裁決。
判這個字的部首是刀,它的總筆畫數是9。妻這個字的部首是女,它的總筆畫數是8。
《判妻》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的婚姻制度。在古時候,丈夫對妻子有着更大的權力,可以根據特定的規則和法則來對待和處理妻子。因此,判妻就是丈夫對妻子進行裁決和判決的意思。
《判妻》這個詞在繁體中的寫法是「判妻」。
在古代,漢字的形态和結構有所不同。《判妻》一詞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可能與現代不完全一樣,因為漢字的發展具有演變性。
1. 法官根據證據和法律條款判妻的財産歸屬。
2. 我們應當尊重婦女的權益,不應該隨意判妻。
裁判、判決、判罪、判處
判決、裁決、判罰
寬容、寬大、寬恕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