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與丈夫離異而再嫁的婦女。《周禮·地官·媒氏》:“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 孫诒讓 正義引 江永 雲:“判妻,謂娶人所出之妻。”
"判妻"是古代法律術語與民間習俗結合産生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經官府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後形成的特殊女性身份。該詞由"判"(裁決)與"妻"(婚姻關系)構成,具體包含三層内涵:
一、法律程式層面 指通過司法程式解除婚姻關系的女性,最早見于《唐律疏議》戶婚篇記載:"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此制度延續至明清,《大明律》明确規定"夫婦不相和諧,兩願離者,不坐"的司法裁決标準。
二、權利義務層面 據《中國民法史》考證,判妻在財産分配上享有特定權益,宋代判例顯示"妻得取回隨嫁奁産"(《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但需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支出。清代《刑案彙覽》載有判妻主張妝奁返還權的典型案例。
三、社會身份層面 《漢語大詞典》釋義"經官斷離之婦"強調其特殊社會地位,這種身份在明清契約文書中常見标注,直接影響再婚權益與宗族接納程度。民國時期《民事訴訟條例》第573條仍保留相關身份認定條款。
該術語現代已納入法律史學範疇,現行《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列為曆史詞條,标注為"舊時指經官府判決離婚的婦女"。在當代法制語境中,其權利義務關系已被《民法典》離婚制度所替代。
“判妻”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個特定稱謂,其核心含義如下:
1. 基本定義 判妻指與丈夫離異後(通常是被休棄)再嫁的婦女。這一概念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媒氏》記載:“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
2. 詞源解析
3. 社會背景 古代婚姻制度中,判妻需在官府登記(即“皆書之”),反映當時對再婚婦女的管理制度。孫诒讓《周禮正義》引江永注:“判妻,謂娶人所出之妻”,說明這類婚姻需經官方認可。
4. 特殊說明 部分文獻(如)提出兩種解釋:
知識延伸:與“判妻”相關的古代婚姻制度還有“七出三不去”,這些規定共同構成傳統社會的婚姻解除機制。該詞彙現已不再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鞍鞿安心落意闆擦兒包谷巴字避兵餐玉點睛冬冬鼓東兔西烏耳朵風防僞笵埴蜂結偾升佛盤給賞公意構毀闳深華椷華贍教導隊擊楫誓極名驚飙急拍繁弦九野刻躁狂遊理過其辭亂亡鸾咽鶴唳氓外默想木桂牛酥抛嚲平安火強韌泣不可仰切片趨附人犯仁義禮智三貞婦沙坻上情恃頑世子汜人四體隨驢把馬特群無湊遐覽響徹雲表現有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