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uarry] 舊指訴訟案件中的被告和涉嫌者
把人犯收監
舊時泛指訴訟案件中的被告和有牽連的人。《水浒傳》第二七回:“當下縣吏領了公文,抱着文卷并 何九叔 的銀子、骨殖、招詞、刀杖,帶了一幹人犯,上路望 東平府 來。”京劇《串龍珠》第十二場:“ 老王 有谕,曉谕各人犯,帶至王府審問。”閩劇《煉印》第四場:“命你将案件、人犯一起送到本院台前定奪。”
"人犯"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因涉嫌犯罪而被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或傳喚到案,正在接受調查、審訊或等待審判的人。
具體解析如下:
基本定義與法律狀态:
核心特征:
使用場景與說明:
"人犯"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詞彙,專指因涉嫌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控制(羁押)或傳喚,正處于刑事訴訟程式(偵查、起訴、審判)中,但尚未被最終定罪的人。它體現了該個體當前所處的特殊法律地位——被追訴但未決的狀态。
來源參考:
“人犯”是一個曆史法律術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人犯”指舊時訴訟案件中涉及的被告及與案情有牽連的嫌疑人。例如《三國演義》中“一幹人犯皆斬于市曹”即指案件相關群體。
2. 法律屬性
與現代法律術語對比:
3. 使用場景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文書和文學作品中,如《初刻拍案驚奇》描述“連人犯解府”即指将涉案人員押送上級官府。
4. 現代演變
當代法律體系已較少使用該詞,更規範的表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但部分曆史文獻或方言中仍保留此用法。
5. 注意事項
需避免與“犯人”混淆,如例句“殺人犯”實為“犯人”範疇,而“人犯”在司法程式中處于未定罪階段。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司法流程,可參考《中國法制史》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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