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与丈夫离异而再嫁的妇女。《周礼·地官·媒氏》:“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 孙诒让 正义引 江永 云:“判妻,谓娶人所出之妻。”
"判妻"是古代法律术语与民间习俗结合产生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经官府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形成的特殊女性身份。该词由"判"(裁决)与"妻"(婚姻关系)构成,具体包含三层内涵:
一、法律程序层面 指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女性,最早见于《唐律疏议》户婚篇记载:"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此制度延续至明清,《大明律》明确规定"夫妇不相和谐,两愿离者,不坐"的司法裁决标准。
二、权利义务层面 据《中国民法史》考证,判妻在财产分配上享有特定权益,宋代判例显示"妻得取回随嫁奁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但需扣除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支出。清代《刑案汇览》载有判妻主张妆奁返还权的典型案例。
三、社会身份层面 《汉语大词典》释义"经官断离之妇"强调其特殊社会地位,这种身份在明清契约文书中常见标注,直接影响再婚权益与宗族接纳程度。民国时期《民事诉讼条例》第573条仍保留相关身份认定条款。
该术语现代已纳入法律史学范畴,现行《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列为历史词条,标注为"旧时指经官府判决离婚的妇女"。在当代法制语境中,其权利义务关系已被《民法典》离婚制度所替代。
“判妻”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个特定称谓,其核心含义如下:
1. 基本定义 判妻指与丈夫离异后(通常是被休弃)再嫁的妇女。这一概念最早见于《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
2. 词源解析
3. 社会背景 古代婚姻制度中,判妻需在官府登记(即“皆书之”),反映当时对再婚妇女的管理制度。孙诒让《周礼正义》引江永注:“判妻,谓娶人所出之妻”,说明这类婚姻需经官方认可。
4. 特殊说明 部分文献(如)提出两种解释:
知识延伸:与“判妻”相关的古代婚姻制度还有“七出三不去”,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传统社会的婚姻解除机制。该词汇现已不再使用,主要见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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