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對偶婚。 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一篇第一章第二節:“在《易經》中群婚的遺習無可考見,惟偶婚的痕迹則俨然存在……這些都好象是一時的一夫一妻。這偶婚的遺習我們從母系制度的殘存還可以得到旁證。”
偶婚(ǒu hūn)是原始社會的一種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時期内相對固定地結為配偶的婚姻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排除了群婚時代的雜亂性,形成相對穩定的配偶關系,但結合仍較為松散,雙方可隨時離異。以下從詞典釋義與學術角度詳細說明:
《漢語大詞典》釋義
指原始社會晚期,在群婚基礎上産生的個體婚形态。一男一女結為配偶,居住于女方或男方氏族,但婚姻關系不穩定,雙方可輕易分離。此形态存在于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階段。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3卷,第123頁。
《辭海》補充說明
偶婚制(Pairing Marriage)以單一配偶為主,但常伴隨多妻或多夫現象。子女歸屬母系氏族,世系按母系計算,財産由氏族繼承,配偶雙方無共同經濟基礎。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第七版),"婚姻制度"詞條。
偶婚制是人類婚姻演化的重要階段,其社會意義在于:
來源:摩爾根《古代社會》;中國民族學學會《中國婚姻家庭研究》。
結論:偶婚作為曆史學術語,揭示了人類從氏族公社向家庭單位轉化的關鍵進程,其定義需結合社會形态演變綜合理解。
“偶婚”是對偶婚的簡稱,屬于人類婚姻制度演變過程中的一種過渡形态,介于群婚制和專偶制(一夫一妻制)之間。以下是詳細解釋:
偶婚指男女雙方在較長時間内形成相對固定的配偶關系,但結合松散,可隨時解除。這種婚姻通常以母系氏族為基礎,子女歸母親所屬氏族。郭沫若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中提到,《易經》中存在偶婚的痕迹,且母系制度為其提供了旁證。
偶婚最終被專偶婚取代,但在某些文明階段(如野蠻時代高級階段)曾出現男子通過多妻制掌控女奴隸的現象。
如需更深入的曆史案例或文獻考據,可參考郭沫若相關研究(來源、6)或社會學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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