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官員祖父母、父母死,不呈報,不服喪,對外隱瞞或另擇時日,謂之匿喪。《舊唐書·劉玄佐傳》:“将佐初匿喪,稱疾俟代,帝亦為隱,數日乃發喪。”《元典章·刑部三·不孝》:“ 劉浩然 狀告: 臧榮 不依父姓改作 莊榮 ,伊父 莊覺 ,并母 陳氏 病故後受 吉州 路知事,不候服闕,匿喪之任,於例有違。”《清會典事例·吏部·為本生父母繼母及庶祖母治喪》:“如有匿喪不報者,照匿喪例革職。”
“匿喪”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可結合古代禮法制度進行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匿”意為隱藏、隱瞞,“喪”指喪事,合指“隱瞞親屬去世的消息,不按禮制發喪”。這一行為在古代社會被視為嚴重違反倫理綱常,例如《唐律疏議》中明确将“匿喪不舉哀”列為“十惡”重罪之一,違者将受“徒三年”的刑罰。
從禮法體系來看,“匿喪”現象與儒家“孝道”文化密切相關。《禮記·喪服小記》規定,子女需為父母守孝三年,期間禁止婚嫁、宴樂等行為。若官員匿喪,則涉及“奪情”争議,如明代張居正因父喪未歸曾被彈劾“匿喪戀權”。清代《刑案彙覽》中收錄的多起匿喪案例,也印證了古代法律對此類行為的嚴懲态度。
現代漢語語境下,“匿喪”一詞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或法制史讨論,例如在分析《宋刑統》等法典時,常以此為例說明古代“禮法合一”的特征。該詞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中“慎終追遠”的倫理觀念,以及法律對宗法制度的維護作用。
“匿喪”是中國古代的一種違法行為,具體指官員在祖父母或父母去世後,隱瞞死訊、不報朝廷、不按規定服喪的行為。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官員在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去世後,未向朝廷申報丁憂(即離職守孝),反而隱瞞喪事繼續任職,或另擇時間補辦喪儀,均屬于“匿喪”。這種行為被視為嚴重違背封建倫理和禮法制度。
曆史背景與制度
古代官員需遵守“丁憂”制度,通常需離職服喪27個月(三年)。匿喪者不僅逃避了孝道責任,還涉及欺君之罪。例如《六部成語注解》提到,官員若隱匿父母喪事,将面臨重刑。
法律後果
社會性質
匿喪不僅違反法律,更被視作道德淪喪的表現。其核心矛盾在于官員對權力地位的貪戀與儒家孝道倫理的沖突。
以上信息綜合了古代法典、史書記載及制度注解,反映了傳統社會對孝道與禮法的嚴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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