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張榜。 清 薛福成 《庸盦筆記·轶聞·學使以快短明衡文》:“題紙一下,不可搆思,振筆疾書,奔往交卷,取額一滿,則不待終場而出案。”《文明小史》第十四回:“看卷子的人,拜佩他的才情,都不敢把他放在後頭,每逢出案,十回之中,定有九回考列超等。”
“出案”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其含義主要指向古代特定的制度或流程結果。根據權威漢語詞典的釋義,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科舉考試公布錄取名單(放榜)
這是“出案”最常用的含義,特指科舉時代張榜公布通過各級考試(如縣試、府試、院試)被錄取的考生名單。這個“案”就是指張貼公布的錄取名單(榜文)。例如,在縣試、府試後公布錄取者名單稱為“出案”,通過者獲得參加上一級考試的資格。
來源參考:《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案件審理終結并公布結果
在司法領域,“出案”指案件審理完畢,作出判決或結論,并将結果公布或上報。這裡的“案”指案件卷宗或判決文書。
來源參考:《辭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出案”的核心意義在于“公布結果”或“作出最終決定”,其具體所指取決于語境:
該詞帶有明顯的古代制度色彩,反映了特定曆史時期的社會運作方式。在現代漢語中,其功能已被“放榜”、“公布名單”、“結案”、“宣判”等更具體的詞語所取代。
“出案”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用法進行區分:
科舉制度術語(主要見于清代文獻)
現代法律術語(較少使用)
需注意:該詞的科舉用法在《漢語大詞典》等權威典籍中有明确記載,而法律術語的解釋目前僅見于部分網絡詞典,尚未在專業法律文獻中發現對應表述。建議在正式文本中使用時優先參考曆史文獻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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