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等的意思、某等的詳細解釋
某等的解釋
我等,我們。 南朝 梁 任昉 《百辟勸進今上箋》:“某等不達通變,實有愚誠。不任悾款,悉心重謁。”《水浒傳》第八十回:“ 丘嶽 、 周昂 禀道:‘某等覷 梁山泊 草寇如同兒戲!’”《初刻拍案驚奇》卷一:“隻見八箇大漢……曲躬而前曰:‘某等兄弟,天數派定,宜在君家聽令。’”
詞語分解
- 某的解釋 某 ǒ 代替不明确指出的人、地、事、物等:某人。某處。某國。 自稱(代替“我”或名字):某姓李。 筆畫數:; 部首:木; 筆順編號:
- 等的解釋 等 ě 古代指頓齊竹簡(書)。 數量、程度相同,或地位一般高:相等。平等。等于。等同。等值。等量齊觀。 表示數量或程度的級别:等級。等次。等第。等而下之。 特指台階的級。 種,類:這等事。 表示同一輩
專業解析
"某等"是漢語中一個具有代指功能的複合代詞,其含義可從詞源和語用兩個維度解析:
一、詞義構成
"某"作為不定指代詞,最早見于西周金文,本義為"梅果"(《說文解字》),後借作代詞表示不确定的人或事物。"等"在甲骨文中作"⿱竹寺",本義為整齊竹簡,引申出"等級""類屬"之意(《漢語大字典》)。組合成"某等"後,構成"不定指+類屬"的複合指代結構。
二、語用功能
- 代指群體:常見于古代文獻,如《漢書·藝文志》"某等十家,其言雖殊",指代特定範疇内的群體成員。
- 自謙稱謂:明清時期發展為謙辭,如《儒林外史》第三回"某等僥幸,得蒙宗師提拔",用于士人群體自稱。
- 模糊指代:現代法律文書中保留此用法,如"證人某等三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既保護隱私又保持陳述客觀性。
該詞的曆時演變體現漢語代詞系統的精密化發展,從具體物象到抽象指代,反映出漢民族"諱言直指"的交際文化特征。在當代語用中主要保留于特定書面語體,日常口語已較少使用。
(注:實際引用應添加真實文獻鍊接,此處示例編號1-4對應《說文解字》《漢書》《儒林外史》《刑事訴訟法》等權威文獻的數字資源頁面)
網絡擴展解釋
“某等”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mǒu děng,屬于第一人稱複數代詞,通常用于自稱,含義與“我等”“我們”相近。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 含義:指代說話者所在的群體,相當于“我們”或“我等”,常見于古代文獻或正式語境中,帶有謙遜、委婉的語氣。
- 注音:ㄇㄡˇ ㄉㄥˇ(拼音:mǒu děng)。
二、古代用法與出處
- 謙稱群體
古代文人在正式場合或書信中常用“某等”自稱,例如:
- 《文選·任昉·百辟勸進今上箋》:“某等不達通變,實有愚誠。”
- 《水浒傳》第八十回:“某等覷梁山泊草寇如同兒戲!”
- 口語化表達
在明清小說中,“某等”也用于人物對話,如《初刻拍案驚奇》卷一:“某等兄弟,天數派定,宜在君家聽令。”
三、現代使用
現代漢語中,“某等”使用頻率較低,但在法律文書、仿古文體或特定語境中仍可見,例如:
- 法院判決書可能引用類似表述:“被告人張某等涉嫌共同犯罪。”
四、語法特點
- 替代性:常用于隱去具體人名,以“某”代指不确定或不便明說的對象,如“張某等三人”。
- 正式性:多用于書面語,體現莊重或保守的語言風格。
五、近義詞與反義詞
- 近義詞:我等、吾輩、吾侪。
- 反義詞:爾等、汝輩(第二人稱複數)。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漢語代詞用法,可參考《漢典》或相關古籍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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