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稱“ 無害吏 ”。 漢 代官名,見于《漢律》。猶言公平吏。謂能公正執法、主持公道的官吏。《後漢書·百官志五》:“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史記·蕭相國世家》“以文無害” 裴駰 集解引《漢書音義》:“《律》有無害都吏,猶今言公平吏。”
“無害都吏”是秦漢時期基層官吏的考核稱謂,其核心含義為“公正幹練的監察官員”。該詞由“無害”與“都吏”兩部分構成:
曆史語境 該稱謂源自秦代“文無害”考核制度,用于評價官吏的行政能力與廉潔程度。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記載,郡守需“歲終巡縣,察吏之毋害者”,通過者方可晉升。漢代延續此制,《居延漢簡》中多見“某官文毋害”的考績記錄。
職能定位 “無害都吏”需具備三項核心能力(參考《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
文獻依據:本文釋義綜合參考《史記·蕭相國世家》《漢書·百官公卿表》《睡虎地秦墓竹簡》等原始文獻,以及呂宗力《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等權威研究著作。
“無害都吏”是漢代官職名稱,常見于《漢律》及相關曆史文獻,其核心含義與職能如下:
詞義解析
該詞亦稱“無害吏”,字面意為“無瑕疵的官吏”。其職能重點在于“公正執法”,指代那些能夠秉持公平原則、依法辦事的官員。
曆史背景與職能
文獻記載
《後漢書·百官志五》提到“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表明其職責與司法審訊直接相關;《史記·蕭相國世家》的注釋中,裴骃引用《漢律》稱其為“公平吏”,進一步印證其角色定位。
評價與延伸
該官職被視為漢代司法體系中“理想官吏”的典範,強調法律執行與道德操守的結合,對後世監察制度有一定影響。
“無害都吏”是漢代對公正執法者的特定稱謂,其内涵既包含法律專業性,也強調道德層面的無瑕疵性,反映了古代對司法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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