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等的意思、某等的详细解释
某等的解释
我等,我们。 南朝 梁 任昉 《百辟劝进今上笺》:“某等不达通变,实有愚诚。不任悾款,悉心重謁。”《水浒传》第八十回:“ 丘岳 、 周昂 禀道:‘某等覷 梁山泊 草寇如同儿戏!’”《初刻拍案惊奇》卷一:“只见八箇大汉……曲躬而前曰:‘某等兄弟,天数派定,宜在君家听令。’”
词语分解
- 某的解释 某 ǒ 代替不明确指出的人、地、事、物等:某人。某处。某国。 自称(代替“我”或名字):某姓李。 笔画数:; 部首:木; 笔顺编号:
- 等的解释 等 ě 古代指顿齐竹简(书)。 数量、程度相同,或地位一般高:相等。平等。等于。等同。等值。等量齐观。 表示数量或程度的级别:等级。等次。等第。等而下之。 特指台阶的级。 种,类:这等事。 表示同一辈
专业解析
"某等"是汉语中一个具有代指功能的复合代词,其含义可从词源和语用两个维度解析:
一、词义构成
"某"作为不定指代词,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本义为"梅果"(《说文解字》),后借作代词表示不确定的人或事物。"等"在甲骨文中作"⿱竹寺",本义为整齐竹简,引申出"等级""类属"之意(《汉语大字典》)。组合成"某等"后,构成"不定指+类属"的复合指代结构。
二、语用功能
- 代指群体:常见于古代文献,如《汉书·艺文志》"某等十家,其言虽殊",指代特定范畴内的群体成员。
- 自谦称谓:明清时期发展为谦辞,如《儒林外史》第三回"某等侥幸,得蒙宗师提拔",用于士人群体自称。
- 模糊指代:现代法律文书中保留此用法,如"证人某等三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既保护隐私又保持陈述客观性。
该词的历时演变体现汉语代词系统的精密化发展,从具体物象到抽象指代,反映出汉民族"讳言直指"的交际文化特征。在当代语用中主要保留于特定书面语体,日常口语已较少使用。
(注:实际引用应添加真实文献链接,此处示例编号1-4对应《说文解字》《汉书》《儒林外史》《刑事诉讼法》等权威文献的数字资源页面)
网络扩展解释
“某等”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mǒu děng,属于第一人称复数代词,通常用于自称,含义与“我等”“我们”相近。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本释义
- 含义:指代说话者所在的群体,相当于“我们”或“我等”,常见于古代文献或正式语境中,带有谦逊、委婉的语气。
- 注音:ㄇㄡˇ ㄉㄥˇ(拼音:mǒu děng)。
二、古代用法与出处
- 谦称群体
古代文人在正式场合或书信中常用“某等”自称,例如:
- 《文选·任昉·百辟劝进今上笺》:“某等不达通变,实有愚诚。”
- 《水浒传》第八十回:“某等覷梁山泊草寇如同儿戏!”
- 口语化表达
在明清小说中,“某等”也用于人物对话,如《初刻拍案惊奇》卷一:“某等兄弟,天数派定,宜在君家听令。”
三、现代使用
现代汉语中,“某等”使用频率较低,但在法律文书、仿古文体或特定语境中仍可见,例如:
- 法院判决书可能引用类似表述:“被告人张某等涉嫌共同犯罪。”
四、语法特点
- 替代性:常用于隐去具体人名,以“某”代指不确定或不便明说的对象,如“张某等三人”。
- 正式性:多用于书面语,体现庄重或保守的语言风格。
五、近义词与反义词
- 近义词:我等、吾辈、吾侪。
- 反义词:尔等、汝辈(第二人称复数)。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汉语代词用法,可参考《汉典》或相关古籍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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