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憐憫寬宥。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花姑子》:“妾不能終事,實所哀慘。然為君故,業行已損其七,幸憫宥也。”
憫宥(mǐn yòu)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由“憫”和“宥”二字組成,常用于古代或正式語境中,表達一種包含同情與寬恕的複雜情感态度。其釋義及用法如下:
指哀憐、同情。《說文解字》釋為“痛也”,引申為對他人苦難的深切體恤(《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意為寬恕、原諒。《說文解字》注“寬也”,強調包容過錯、減輕責罰(《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合義:既心懷悲憫,又予以寬恕,體現道德層面的雙重包容。
超越單純的寬恕,蘊含對他人處境的理解與共情。如清代文獻中“憫宥愚蒙”㊟,指因體諒對方無知而減輕責難。
在公正與仁慈間尋求平衡,常見于司法或倫理讨論中,如“法雖嚴而憫宥有情”㊟。
形聲字,“忄”(心)表意,“文”表聲,本義為憂患之心(《漢字源流字典》,語文出版社)。
會意字,從“宀”(房屋)從“有”,象征在有限空間内給予包容(《古文字诂林》,上海教育出版社)。
“若情理可憫宥者,奏裁。”——指對情有可原的罪犯提請寬大處理㊟。
“聖人憫宥衆生,猶父母之恕稚子。”——以親子關系喻道德寬恕的必然性㊟。
當代使用多見于:
參考資料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
㊟ 《古代漢語虛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9)
㊟ 《宋史·刑法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王陽明《傳習錄》(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 張岱年《中國倫理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1989)
“憫宥”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mǐn yòu,注音為ㄇㄧㄣˇ ㄧㄡˋ,表示憐憫寬宥 的意思。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處:
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花姑子》中:“妾不能終事,實所哀慘。然為君故,業行已損其七,幸憫宥也。”
(意為:因自身無法繼續陪伴而懇請對方寬容體諒。)
現代例句: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來源網頁(如漢典、滬江詞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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