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怜悯宽宥。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花姑子》:“妾不能终事,实所哀惨。然为君故,业行已损其七,幸悯宥也。”
悯宥(mǐn yòu)是汉语中的一个复合词,由“悯”和“宥”二字组成,常用于古代或正式语境中,表达一种包含同情与宽恕的复杂情感态度。其释义及用法如下:
指哀怜、同情。《说文解字》释为“痛也”,引申为对他人苦难的深切体恤(《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意为宽恕、原谅。《说文解字》注“宽也”,强调包容过错、减轻责罚(《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合义:既心怀悲悯,又予以宽恕,体现道德层面的双重包容。
超越单纯的宽恕,蕴含对他人处境的理解与共情。如清代文献中“悯宥愚蒙”㊟,指因体谅对方无知而减轻责难。
在公正与仁慈间寻求平衡,常见于司法或伦理讨论中,如“法虽严而悯宥有情”㊟。
形声字,“忄”(心)表意,“文”表声,本义为忧患之心(《汉字源流字典》,语文出版社)。
会意字,从“宀”(房屋)从“有”,象征在有限空间内给予包容(《古文字诂林》,上海教育出版社)。
“若情理可悯宥者,奏裁。”——指对情有可原的罪犯提请宽大处理㊟。
“圣人悯宥众生,犹父母之恕稚子。”——以亲子关系喻道德宽恕的必然性㊟。
当代使用多见于:
参考资料
㊟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
㊟ 《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商务印书馆,1999)
㊟ 《宋史·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 王阳明《传习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 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1989)
“悯宥”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mǐn yòu,注音为ㄇㄧㄣˇ ㄧㄡˋ,表示怜悯宽宥 的意思。以下是详细解释:
出处:
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花姑子》中:“妾不能终事,实所哀惨。然为君故,业行已损其七,幸悯宥也。”
(意为:因自身无法继续陪伴而恳请对方宽容体谅。)
现代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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