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fully aware;know perfectly well] 知道得很清楚
明知故問
明智。知,通“ 智 ”。《禮記·祭義》:“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焉。”《史記·秦始皇本紀》:“此四君者,皆明知而忠信,寬厚而愛人。”《資治通鑒·漢元帝永光元年》:“今以陛下明知,誠深思天地之心……使是非炳然可知,則百異消滅而衆祥并至,太平之基,萬世之利也。”
(1).明确理解或了解。《商君書·定分》:“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 清 嚴有禧 《漱華隨筆·姜熊獄》:“陛下何不付所司書其罪,使天下明知二臣之罪?”
(2).明明知道。 宋 王安石 《上皇帝萬6*言6*書》:“明知其無能而不肖,苟非有罪,為在上者所劾,不敢以其不勝任而輒退之。”《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一:“明知這事無可寬容,也将來輕輕放過。” 丁玲 《松子》:“她膽子很小,她需要一個可靠的人依着。所以她明知 松子 不歡喜而也要偏偏跟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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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在現代漢語中是由動詞性語素“明”與“知”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清楚地知道、明确地知曉,強調主體對事實或真相具有清晰、确定的認知狀态。以下從詞典釋義、用法特征與權威來源角度進行解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為:“清楚地知道”。
示例:他明知故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
(注:因版權限制未提供線上鍊接,可參考官方出版物或授權電子平台)
《漢語大詞典》
釋為:“明确知曉;充分了解”,突出認知的徹底性。
古例引《史記·項羽本紀》:“縱江東父兄憐而王我,我何面目見之?縱彼不言,籍獨不愧于心乎?”體現項羽對自身處境的“明知”。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上海辭書出版社。
“明知”強調主體對信息的掌握不存在模糊或推測成分(如:“他明知密碼卻拒不提供”)。
常與“故犯”“故問”等連用,凸顯知情狀态下仍采取矛盾行動(如:“明知虛假仍散布謠言”)。
在司法表述中,“明知”是判定故意犯罪的關鍵要件(如《刑法》中“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幫助”)。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雖未直用“明知”,但闡釋了“明确認知”的倫理基礎。
來源:中華書局《論語譯注》。
“明知不善而猶為之,便是自欺。”——直接體現“明知”與道德行為的關聯。
來源:黎靖德編,中華書局點校本。
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明知”作為及物動詞,需帶賓語(如“明知風險”),否定形式為“不明知”。在複句中常與轉折連詞搭配(如“明知……卻……”),反映認知與行為的背離。
“明知”的核心語義是對事實的清晰知曉,其權威釋義立足于經典詞典與文獻,在現代漢語中兼具描述性功能與法律道德領域的評判價值。
“明知”是一個多維度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差異,以下是詳細解釋:
古義通“智”
早期“明知”與“明智”相通,表示智慧、聰慧()。例如《商君書》中“天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即強調對法令的透徹理解。
現代常用義
指明确知道或明明知曉某事,如“明知故問”。該含義強調對事實的清晰認知()。
在刑法中,“明知”特指故意犯罪的主觀要件:
提示:法律語境中“明知”需結合具體條文判斷,司法實踐可能存在認定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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