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 law,custom etc.) cease to be binding] 廢止
倫常弛廢
敗壞;荒廢。《晉書·儒林傳序》:“指禮法為流俗,目縱誕以清高,遂使憲章弛廢,名教穨毀。” 宋 蘇轼 《與人書》之二:“久别,思詠日深,衰疾多故,人事弛廢。” 明 張居正 《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政疏》:“百執事亦皆兢兢務修其職業,無敢以玩愒弛廢者。” 清 劉大櫆 《<張弘勳詩集>序》:“ 孔子 所謂羣居而言不及義,豈不難矣。抑或弛廢其心,其與友相接,漫漫昏昏,無可相切磋之具。”
弛廢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感的書面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事物因松懈放任而逐漸荒廢。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由"弛"(放松弓弦)和"廢"(房屋傾頹)兩個會意字構成,本義指制度、法度或禮儀等社會規範的松懈荒廢,如《後漢書》中"法度弛廢"即指法律制度失去約束力。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弛廢的釋義延伸至具體事物狀态,既可用于描述"武備弛廢"等實體事物的荒廢,也可指"學業弛廢"等抽象事物的懈怠。其近義詞"廢弛"強調功能喪失,而"懈怠"側重主觀态度,反義詞"整饬"則突出修複治理的過程。
《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特别指出,該詞常見于曆史文獻中制度批評語境,如宋代蘇轼《策略》"吏治弛廢"即指官員治理松散。現代語境中多用于學術論文或曆史著述,日常口語已較少使用。
“弛廢”是一個漢語詞語,讀作chí fèi,其核心含義是“廢止、荒廢”,多指因懈怠或放任而導緻制度、禮法、職責等失去約束力或作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本義:
指法律、習俗、職責等因長期不執行或管理松懈而逐漸失去效力或荒廢。
例: “禮法弛廢”,“憲章弛廢”。
引申義:
也可形容個人對學業、工作等事務的懈怠與荒疏。
例: “弛廢學業”,“人事弛廢”。
制度/禮法層面:
個人行為層面:
“弛廢”常出現于古代文獻,反映儒家對禮法秩序的重視。例如,張居正曾用“玩愒弛廢”批評官員渎職,而《晉書·儒林傳》則以此詞批判社會道德淪喪。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晉書》、蘇轼書信等古籍,或通過權威詞典(如漢典、查字典)查詢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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