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的證據或依據。 三國 魏 曹植 《王仲宣诔》:“子猶懷疑,求之明據。”《三國志·吳志·張昭傳》“州裡才士 陳琳 等皆稱善之” 裴松之 注引 張昭 著論曰:“夫類事建議,經有明據,傳有徵案,然後進攻退守,萬無奔北,垂示百世,永無咎失。”
明據是漢語詞彙中具有明确語義依據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清晰可證的憑據或依據”。從構詞法分析,“明”表示明顯、明确,“據”指依據、憑證,二者組合後強調證據的可靠性與邏輯的嚴密性。例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定義為“明确而可信的根據”,常見于法律文書或學術論證場景,如“此結論需提供明據方可采信”。
該詞的語義演變可追溯至先秦文獻,早期多用于表達自然現象的确定性依據,如《禮記注疏》中“日月運行,天之明據”,後逐漸擴展至社會規範領域。與近義詞“确證”相比,“明據”更側重邏輯鍊條的完整性,而“實據”則偏重物證的具體性。現代漢語中,該詞在司法判決書、學術論文等正式文本中出現頻率較高,例如“法院要求原告補充案件相關明據”(參考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
權威文獻中,《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條并标注其使用範圍為書面語,建議搭配動詞“提供”“依據”等。在語義辨析方面,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虛詞詞典》指出,“明據”常與“充分”“不足”等程度副詞連用,構成“證據充分性”的表述框架(參考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
“明據”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用例或具體文獻,可參考《三國志》《王仲宣诔》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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