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ive joint signature] 聯合簽名,表示共同負責
聯合署名。《新唐書·源乾曜傳》:“居中未嘗廷議可否事,晚節唯唯聯署,務為寬平惇大。”《新唐書·歸登傳》:“故同列有所諫正,輒聯署,無所回諱。”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此後通判制逐漸成為普遍全國的定制,各州行文,必須知州和通判聯署。”參見“ 連署 ”。
聯署是現代漢語中表示多方共同籤署文件或聲明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強調集體名義下的責任共擔與意見統一。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該詞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團體在文件上聯合署名,表示共同認可或承擔責任”。從詞源學角度分析,“聯”字取“聯合、連接”之義,“署”則為“籤署、署名”,二者結合凸顯協同行動的特征。
在應用場景中,聯署常見于法律文書、公開信、請願書等正式文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合同經多方聯署後即産生法律約束力。此外,政府文件中如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見》也要求跨部門聯署文件需明确各方權責。
與“籤署”相比,聯署更強調多方參與的平等性;與“附議”不同,聯署需直接署名而非僅表達支持。這一行為在公共事務、法律協議等領域具有強化公信力和程式合法性的作用。
“聯署”是一個漢語詞彙,指多個主體在文件、協議或聲明上聯合署名的行為,主要含義和用法如下:
“聯署”拼音為lián shǔ,意為聯合署名,即多個個體或機構在同一份文件上共同簽名,表示對内容共同負責。該詞最早見于《新唐書·源乾曜傳》,描述官員在公文上共同籤署的行為。
若需進一步了解聯署的具體案例或曆史演變,可參考《新唐書》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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