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駁斥告誡。 清 梁章鉅 《歸田瑣記·緻劉次白撫部事》:“繼聞此事,已奉中旨再三駁飭。” 清 龍啟瑞 《上梅伯言先生書》:“有一、二能辦之員,且多方駁飭之,使逆知吾意而不敢為。”
駁饬(bó chì)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舊公文術語,主要用于清代官方文書體系,其核心含義為上級對下級呈報的公文内容進行批駁,并責令其修正或重新辦理。以下從詞典角度詳細解析:
字義分解
二字組合強調通過批駁下達強制性修正指令的行為。
完整定義
指官府上級機構在審閱下級呈文時,認為内容有誤、不合規或證據不足,遂以書面形式駁回原文,并饬令其補充、修改或重新拟辦的過程。屬清代行政文書中的特定處理程式 。
公文處理環節
常見于清代中央部院(如吏部、刑部)對地方官署奏章、禀文的批複。例如:
“刑部駁饬該省按察使,以案證未協,饬令覆審詳報。”
(引自《清會典事例·刑部·審斷》)
效力與後果
被駁饬的文書需限期重辦,若屢遭駁饬,相關官吏可能因“辦事不力”受處分,體現古代行政的層級監督機制 。
術語消亡
隨着清末官制改革及公文體系近代化,“駁饬”一詞逐漸被“駁回”“退回複議”等表述取代,民國後不再沿用 。
學術研究價值
現代學者通過分析清代檔案中的駁饬案例,探究古代司法糾錯、行政效率及中央集權運作模式,例如對《乾隆朝駁饬奏折彙編》的文獻學研究 。
參考文獻來源:
“駁饬”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較少,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基本釋義
由“駁”(辯駁、反駁)和“饬”(整頓、整治)組合而成,意為駁斥并告誡對方改正。該詞既包含否定錯誤觀點的含義,又強調要求對方修正行為或言論。
曆史語境中的使用
多見于清代文獻,例如:
現代適用性
該詞屬于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幾乎不再使用,僅在研究古籍或特定文學創作時可能涉及。
近義詞與反義詞
注意:部分網絡解釋提到“上級對下級”的層級關系,但權威典籍未明确限定使用場景,僅強調“駁斥+整治”的雙重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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