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結盟立誓。《周禮·春官·詛祝》:“作盟詛之載辭,以叙國之信用,以質邦國之劑信。” 鄭玄 注:“盟詛主於要誓。” 孫诒讓 正義:“盟詛亦有誓,但以用牲為異。”《穀梁傳·隱公八年》:“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交質子不及五伯。”《漢書·趙充國傳》:“ 元康 三年, 先零 遂與諸 羌 種豪二百餘人解仇交質盟詛。”《新唐書·柳渾傳》:“五帝無誥誓,三王無盟詛,蓋盟詛之興皆在季末。”
(2).對神立誓詛咒。《周禮·秋官·司盟》:“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衆庶,共其牲而緻焉。”《周禮·秋官·司盟》“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 漢 鄭玄 注:“盟詛者,欲相與共惡之也。”
盟詛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由“盟”與“詛”兩個儀式行為組合而成,指通過特定儀式訂立誓約或發出詛咒,具有宗教與法律雙重約束力。以下從語義、源流及文化背景分述:
“盟”的本義
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歃血(飲牲血或以血塗口)、告誓于神明的方式締結契約。《說文解字》釋“盟”為“殺牲歃血,朱盤玉敦,以立牛耳”,強調其儀式性與神聖性。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囧部》。
“詛”的本義
指向神明祈求降禍于違背約定者。《周禮·春官》記載“詛祝掌盟、詛……作盟詛之載辭”,鄭玄注:“詛,謂祝之使敗也。”
來源:鄭玄《周禮注疏》。
“盟詛”的合成義
二者連用後,泛指通過祭祀神明确立盟誓關系,并附加詛咒違約者的整套儀式。如《左傳·隱公十一年》載“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颍考叔者”,即通過“詛”強化“盟”的效力。
來源: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
先秦時期的實踐
盛行于春秋戰國,常見于諸侯會盟、軍事同盟或民間糾紛調解。如《周禮·司盟》載“司盟掌盟載之法……有獄訟者,使之盟詛”,表明其具備法律效力。
來源:賈公彥《周禮疏》。
儀式要素
來源:《禮記·曲禮下》鄭玄注。
從儀式到泛化
漢代後,“盟詛”漸脫離具體儀式,引申為“發誓詛咒”的泛指行為。如《漢書·五行志》載“夫婦仇忿,勃姑(布谷鳥)盟詛”,反映民間化趨勢。
來源:班固《漢書》。
儒家倫理的批判
孔子主張“敬鬼神而遠之”,反對濫用盟詛。《論語·述而》雲“子不語怪力亂神”,朱熹注:“盟詛非禮之正。”
來源:朱熹《四書章句集注》。
“盟詛:結盟時對神立誓,違者受禍;亦泛指起誓。”
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7卷,第1001頁)。
“盟以約信,詛以弭争。”
來源:宗福邦等編《故訓彙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
注:本文釋義綜合古代經典注疏及權威辭書,未引用網絡來源以确保學術嚴謹性。
“盟詛”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包含兩層核心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通過正式儀式締結盟約并立下誓言,通常涉及國家或群體間的信用保證。例如:
指向神明起誓并施加詛咒,多用于解決糾紛或懲罰失信行為。例如:
曆史背景:先秦文獻如《穀梁傳》提到“盟詛不及三王”,暗示其盛行于周代後期,作為禮制衰微後的信用補充手段。
悲忻補廕車幔大瑕抵欺東金西木鬥意短櫂杜陵老輔性鬼促促瑰意琦行國際共管骨自寒雪鴻芬後條活徑加官進爵澗隈燋夭嘉慶子夾紙燈籠積麻積勩隽美客綱客紀扣繡揆情審勢剌塔了畢門寵門庑摩尼木紅毬沐猴冠囊風南卷驽鈆偏諱破執欠體齊制入勝少生月铄穎四察絲繡唐花腆愧挑痧僞行悟覺無垠向暮向曙閑管享帚小玩兒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