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结盟立誓。《周礼·春官·诅祝》:“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 郑玄 注:“盟诅主於要誓。” 孙诒让 正义:“盟诅亦有誓,但以用牲为异。”《穀梁传·隐公八年》:“誥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交质子不及五伯。”《汉书·赵充国传》:“ 元康 三年, 先零 遂与诸 羌 种豪二百餘人解仇交质盟诅。”《新唐书·柳浑传》:“五帝无誥誓,三王无盟诅,盖盟诅之兴皆在季末。”
(2).对神立誓诅咒。《周礼·秋官·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周礼·秋官·司盟》“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 汉 郑玄 注:“盟诅者,欲相与共恶之也。”
盟诅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由“盟”与“诅”两个仪式行为组合而成,指通过特定仪式订立誓约或发出诅咒,具有宗教与法律双重约束力。以下从语义、源流及文化背景分述:
“盟”的本义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歃血(饮牲血或以血涂口)、告誓于神明的方式缔结契约。《说文解字》释“盟”为“杀牲歃血,朱盘玉敦,以立牛耳”,强调其仪式性与神圣性。
来源:许慎《说文解字·囧部》。
“诅”的本义
指向神明祈求降祸于违背约定者。《周礼·春官》记载“诅祝掌盟、诅……作盟诅之载辞”,郑玄注:“诅,谓祝之使败也。”
来源:郑玄《周礼注疏》。
“盟诅”的合成义
二者连用后,泛指通过祭祀神明确立盟誓关系,并附加诅咒违约者的整套仪式。如《左传·隐公十一年》载“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即通过“诅”强化“盟”的效力。
来源: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
先秦时期的实践
盛行于春秋战国,常见于诸侯会盟、军事同盟或民间纠纷调解。如《周礼·司盟》载“司盟掌盟载之法……有狱讼者,使之盟诅”,表明其具备法律效力。
来源:贾公彦《周礼疏》。
仪式要素
来源:《礼记·曲礼下》郑玄注。
从仪式到泛化
汉代后,“盟诅”渐脱离具体仪式,引申为“发誓诅咒”的泛指行为。如《汉书·五行志》载“夫妇仇忿,勃姑(布谷鸟)盟诅”,反映民间化趋势。
来源:班固《汉书》。
儒家伦理的批判
孔子主张“敬鬼神而远之”,反对滥用盟诅。《论语·述而》云“子不语怪力乱神”,朱熹注:“盟诅非礼之正。”
来源: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盟诅:结盟时对神立誓,违者受祸;亦泛指起誓。”
来源: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7卷,第1001页)。
“盟以约信,诅以弭争。”
来源:宗福邦等编《故训汇纂》(商务印书馆,2003年)。
注:本文释义综合古代经典注疏及权威辞书,未引用网络来源以确保学术严谨性。
“盟诅”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包含两层核心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指通过正式仪式缔结盟约并立下誓言,通常涉及国家或群体间的信用保证。例如:
指向神明起誓并施加诅咒,多用于解决纠纷或惩罚失信行为。例如:
历史背景:先秦文献如《穀梁传》提到“盟诅不及三王”,暗示其盛行于周代后期,作为礼制衰微后的信用补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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