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服之具有成瘾性的麻醉性6*藥6*品,如鴉片、嗎6*啡之類。亦喻指毒害身心的書刊。 魯迅 《書信集·緻吳渤》:“至于《人間世》之類,則本是麻醉品,其流行亦意中事,與 中國 人之好吸雅片相同也。”參見“ 麻醉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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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品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指具有抑制中樞神經系統功能,能暫時引起意識消失、痛覺麻痹或情緒鎮靜的化學物質。根據權威來源的定義與解釋,其含義可歸納為以下三層:
指醫學上用于外科手術或治療疼痛,能使人暫時失去知覺或局部感覺的藥物。這類物質通過作用于神經系統,産生鎮痛、鎮靜或全身麻醉效果。例如乙醚、氯仿、普魯卡因等醫用麻醉劑屬于此範疇 。
廣義上涵蓋受國家法律法規嚴格管控的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麻醉品包括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等,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
其核心特征為成瘾性與耐受性。長期或非醫療目的使用可導緻生理依賴、心理渴求及健康損害。《辭海》進一步說明,麻醉品在藥理分類中屬于中樞神經抑制劑,濫用會破壞大腦獎賞系統,引發行為失控與社會危害 。
權威參考來源:
“麻醉品”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明确區分,需結合法律、醫學及日常用語來理解:
核心定義
指具有成瘾性、能使人形成生理依賴的麻醉性藥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等。在法律和學術文獻中,“麻醉品”常作為“麻醉藥品”的簡稱,屬于嚴格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質,連續使用易導緻身體和精神依賴性。
與“麻醉藥”的區别
分類與管制
分為天然和合成類,如海洛因(阿片衍生物)、芬太尼(合成類)等。各國通過《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等法規限制其生産、使用和流通,避免濫用。
比喻義擴展
在文學或社會評論中,該詞可喻指具有精神麻痹作用的事物,如魯迅曾用“麻醉品”形容某些消磨意志的讀物。
“麻醉品”一詞需根據具體場景區分其醫學定義與社會管控屬性。如需進一步了解分類或管制措施,可參考《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專業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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