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代統計人民戶口及財産的簿籍。《周禮·地官·小司徒》:“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 鄭玄 注:“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閲民數及其財物也…… 鄭司農 雲:‘五家為比,故以比為名。今時八月案比是也。要,謂其簿。’” 清 俞樾 《古書疑義舉例·不達古語而誤解例》:“比要者,大比之簿籍也。”
“比要”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曆史文獻及字源考釋進行解析。以下從字形、詞義、文獻用例三方面展開:
一、字形與構詞解析 “比”在甲骨文中象二人并立之形,《說文解字》釋為“密也”,引申有比較、核對之意;“要”金文象人雙手叉腰狀,《玉篇》訓為“約也”,可指關鍵、綱要。二字合稱見于先秦典籍,如《尚書·周書》載“王命作冊度比要”,鄭玄注:“比要者,較量計要也”。
二、核心語義分層
三、文獻應用實例 《漢書·食貨志》記載“丞相禦史案事發兵,而部刺史不明察,小弱不聞,避貴強,其比要斬”,此處“比要”作量刑比照條款解,指參照核心法律條文定罪。此用法亦見于《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出土文獻。
(文獻來源:1.《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影印本;2.《周禮正義》孫诒讓著;3.《唐律疏議箋解》劉俊文校注;4.《秦漢法制史研究》大庭脩著)
“比要”是古代漢語中的專有名詞,具體解釋如下:
指周代用于統計人口、戶籍及財産登記的官方簿籍。該詞由「比」(統計核查)和「要」(重要文書)兩個核心含義構成,強調通過定期核查形成的重要檔案。
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小司徒》:「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東漢鄭玄注解說:「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閲民數及其財物也。」 說明這是全國性的人口與財産普查制度,每三年實施一次。
在當代網絡語境中,該詞偶爾被借用表達「比較重要」的縮略義,但屬于非規範用法。建議在正式場合仍采用其本義。
可通過《周禮》鄭玄注疏或《古書疑義舉例》等文獻 查閱更詳盡的古代戶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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