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代统计人民户口及财产的簿籍。《周礼·地官·小司徒》:“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 郑玄 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閲民数及其财物也…… 郑司农 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要,谓其簿。’” 清 俞樾 《古书疑义举例·不达古语而误解例》:“比要者,大比之簿籍也。”
“比要”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历史文献及字源考释进行解析。以下从字形、词义、文献用例三方面展开:
一、字形与构词解析 “比”在甲骨文中象二人并立之形,《说文解字》释为“密也”,引申有比较、核对之意;“要”金文象人双手叉腰状,《玉篇》训为“约也”,可指关键、纲要。二字合称见于先秦典籍,如《尚书·周书》载“王命作册度比要”,郑玄注:“比要者,较量计要也”。
二、核心语义分层
三、文献应用实例 《汉书·食货志》记载“丞相御史案事发兵,而部刺史不明察,小弱不闻,避贵强,其比要斩”,此处“比要”作量刑比照条款解,指参照核心法律条文定罪。此用法亦见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出土文献。
(文献来源:1.《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2.《周礼正义》孙诒让著;3.《唐律疏议笺解》刘俊文校注;4.《秦汉法制史研究》大庭脩著)
“比要”是古代汉语中的专有名词,具体解释如下:
指周代用于统计人口、户籍及财产登记的官方簿籍。该词由「比」(统计核查)和「要」(重要文书)两个核心含义构成,强调通过定期核查形成的重要档案。
最早见于《周礼·地官·小司徒》:「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东汉郑玄注解说:「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閲民数及其财物也。」 说明这是全国性的人口与财产普查制度,每三年实施一次。
在当代网络语境中,该词偶尔被借用表达「比较重要」的缩略义,但属于非规范用法。建议在正式场合仍采用其本义。
可通过《周礼》郑玄注疏或《古书疑义举例》等文献 查阅更详尽的古代户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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