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販賣私鹽。封建時代,鹽屬官營,私賣者犯法。《清史稿·食貨志四》:“時鹽課惟 廣東 、 雲南 常缺額……嗣将排商費萬餘兩入正課,舉報殷戶以充場埠各長商,而場商貲薄,不能盡數收買,緻場多賣私。” 何雲祥 《嫂嫂》:“我插了句:‘賣私的還有嗎?’……‘那是解放前二年,我家遭年荒,沒米下鍋,爹沒法子,才典了僅有的一畝地,去販私鹽。’”
“賣私”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向非法地、私下地出售或販賣國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物品。以下從詞典釋義角度詳細解釋:
字面拆解與核心含義:
具體指涉對象(曆史與常見語境):
法律性質: “賣私”行為本質上是違法的,違反了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刑法》中關于走私罪、非法經營罪的規定,《煙草專賣法》、《食鹽專營辦法》等)。其法律後果視情節輕重,可能涉及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或刑事處罰(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文學或曆史文獻中的例證(增強權威性): 該詞在古典小說中常出現,用以描繪市井生活或違法勾當。例如,在描繪古代社會生活的名著《金瓶梅》中,就有涉及販賣私鹽等情節的描寫,反映了當時“賣私”現象的存在。(來源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該詞典為漢語規範辭書,對“私”字相關義項有權威解釋,引申理解“賣私”含義;同時,文學名著如《金瓶梅》(中華書局版)提供了該詞彙在曆史語境中的實際用例。)
“賣私”指非法地、私下地販賣國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物品(如違禁品、專賣品、走私品等),是一種逃避監管、偷逃稅款或直接違反禁令的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核心在于交易的非法性和物品的受管制性。
“賣私”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販賣私鹽(曆史經濟概念)
這是該詞最核心的含義,指封建時代違反官營制度、私自販售食鹽的行為。古代鹽業由政府壟斷經營,私賣者屬違法,如《清史稿》記載廣東、雲南等地因鹽商資金不足導緻“場多賣私”的現象。例句中提到的“販私鹽”即與此相關,反映了舊社會底層民衆迫于生計的無奈選擇。
洩露秘密(成語用法)
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成語,意為故意洩露他人隱私或機密。例如描述某人違背保密原則,将私事外傳的行為。不過這一用法在文獻中較少見,更多見于現代網絡詞典的釋義。
使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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