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賭6*博的一種。 宋 高承 《事物紀原·博弈嬉戲·買鬼》:“世傳 唐 武後 初,諫議大夫 明崇儼 能役鬼物。其微時,人嘗與博,凡擲投子,必使鬼物持其彩,應呼而成,隨其所欲也。後人因此為買鬼之戲。就中彩名,其通天、火通之類,雲亦當時所役之物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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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鬼是漢語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賄賂手段操控鬼神或利用鬼神之名行欺詐之事。該詞最早見于《太平廣記》卷三百五十八引《靈怪集》,記載唐代商人"買鬼負舟"的典故,後逐漸演變為對裝神弄鬼行為的統稱。
從構詞法分析,"買"字在《漢語大詞典》中釋義為"以財貨求取","鬼"則指超自然的靈體存在。二字組合構成動賓結構,特指用財物交易鬼神的行為。這種用法在《辭源》中被歸入"宗教祭祀"類詞彙,反映古代民間信仰中人與鬼神關系的特殊互動方式。
現代語義學視角下,"買鬼"常被引申為三種含義:一是借指封建迷信活動,如《中國民俗辭典》記錄的湘西"買路鬼"習俗;二是比喻暗中行賄,如明代《警世通言》中"買鬼推磨"的貪污案例;三是形容故弄玄虛的欺詐手段,這在《近代漢語虛詞詞典》中列為隱喻用法。
古文獻記載顯示該詞的演變軌迹:魏晉時期主要用于宗教祭祀語境,唐宋時期衍生出賄賂含義,明清話本小說則發展出更多比喻義。現代方言調查顯示,該詞在閩南語、客家話中仍有使用,但多保留本義。
“買鬼”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
指無謂地浪費金錢或精力卻得不到實際結果,常用于批評不切實際的行為。該說法源自民間傳說,古人認為可通過買賣鬼魂獲取利益,但現實中鬼魂無法交易,因此引申為徒勞無功。
示例:投資不考察項目風險,盲目投入資金,無異于“買鬼”。
指唐代出現的一種特殊賭博方式。據宋代《事物紀原》記載,參與者通過“役使鬼物”操控骰子點數,後演變為含有特定彩頭(如“通天”“火通”等名稱)的賭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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