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isabler;disabled person] 身患殘疾的人
因視力、聽力、語言、肢體、器官、智力等生理、心理缺損或功能方面障礙,喪失勞動能力而影響生活、學習、工作的人。
"殘疾人"是現代漢語中的規範名詞,指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種缺陷或障礙,導緻在日常生活、社會參與等方面受到限制的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定義核心:身體功能或結構損傷 指個體存在肢體、器官、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永久性損傷或功能喪失。這是構成殘疾的生理或心理基礎。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解釋為“肢體、器官或其功能方面有缺陷的人”。
關鍵要素:活動受限與社會參與障礙 僅存在身體損傷并不必然構成詞典定義的“殘疾人”。該詞更強調這種損傷導緻個體在進行特定活動(如行走、溝通、學習、工作)或參與社會生活時遇到實質性困難或限制。這體現了殘疾的社會模式視角,即殘疾是個人身體狀況與社會環境相互作用的結果。
涵蓋範圍:多元化的殘疾類别 根據中國國家标準和法規,殘疾人通常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以及多重殘疾等不同類别。
社會意義:權利與尊嚴的确認 在現代語境下,使用“殘疾人”一詞不僅是對其生理狀态的描述,更蘊含着承認其作為公民應享有的平等權利和尊嚴,反對歧視,倡導社會包容與支持的理念。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相關法規,“殘疾人”的定義與分類如下:
殘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因某種組織或功能喪失、異常,導緻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活動能力的人。這一定義包含兩層含義:
國際層面(如聯合國公約)還強調,殘疾是身體損傷與社會環境障礙相互作用的結果。
我國将殘疾人分為7大類,具體如下:
類别 | 定義與标準 |
---|---|
視力殘疾 | 雙眼視力低下或視野縮小,影響生活(如盲、低視力) |
聽力殘疾 | 雙耳永久性聽力障礙,導緻聽不清環境聲或言語聲 |
言語殘疾 | 言語障礙持續1年以上,無法正常交流 |
肢體殘疾 | 運動系統損傷導緻四肢殘缺、癱瘓或畸形,活動受限 |
智力殘疾 | 智商顯著低于常人,伴有適應行為障礙 |
精神殘疾 | 精神障礙持續1年以上未愈,存在認知或行為障礙 |
多重殘疾 | 同時存在兩種及以上不同類别殘疾(如視力+肢體殘疾) |
如需了解具體認定流程或政策優惠,可參考《殘疾人證》申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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