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逼淫。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姑妄聽之三》:“官尚欲以逼污投繯,鍛煉羅織,微以語導之。”
逼污(bī wū)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脅迫、強迫等手段玷污他人清白,尤指對女性實施性侵犯或侮辱。該詞屬于書面色彩較濃的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不高,但在描述相關行為時具有明确的貶義和法律、道德譴責意味。以下從詞典釋義、語義構成及使用角度詳細解析:
《漢語大詞典》(第2版)
釋義:“逼迫玷污。多指強奸。”
示例引證: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金生色》:“鄰妪誘之,逼污于室。”
來源:《漢語大詞典》"逼污"詞條(上海辭書出版社)。
《辭源》(第三版)
釋義:“以暴力或脅迫手段玷辱他人。”
來源:《辭源》修訂本(商務印書館)。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中國台灣)
釋義:“以威逼手段污辱他人,特指性侵害。”
來源:台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絡版。
本義為“強迫、脅迫”,強調施加壓力迫使對方屈從(《說文解字》:“逼,近也”,引申為強迫)。
本義為“玷髒、玷辱”(《廣雅·釋诂三》:“污,濁也”),此處特指對人格、貞潔的亵渎。
二字組合後,“逼污” 構成動賓結構,直指“以脅迫手段實施玷污行為”,語義重心在暴力性與道德侵害性。
該詞多見于以下兩類文本:
描述性暴力事件,如《聊齋志異》《閱微草堂筆記》等小說中常見“逼污婦女”“強逼污之”等表述,反映封建社會的性别壓迫。
在司法文書或社會評論中,用作“強奸”“性侵”的文言化替代詞,強調行為的強迫性質與受害者所受的屈辱,如“犯罪嫌疑人逼污未成年少女”。
詞彙 | 語義側重 | 現代常用度 |
---|---|---|
逼污 | 強調脅迫手段與人格玷污 | 低(書面) |
強奸 | 法律術語,直接指涉性暴力犯罪 | 高 |
玷污 | 泛指敗壞名譽,未必涉及強迫 | 中 |
淩辱 | 涵蓋身體與精神虐待,範圍更廣 | 中 |
“逼污”是一個具有強烈道德批判色彩的漢語詞彙,其核心語義為“以脅迫手段實施性侵犯或人格侮辱”。盡管現代口語中較少使用,但在曆史文獻解讀、法律文書及社會議題讨論中仍具準确性。其權威釋義可參考《漢語大詞典》《辭源》等經典辭書,語義理解需緊扣“暴力脅迫”與“清白玷污”的雙重内涵。
“逼污”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析:
1. 基本含義 “逼污”指通過強迫手段使他人做出違背道德或法律的行為,尤其特指強迫進行不正當的性關系(即“逼淫”)。該詞由“逼”(強迫)和“污”(玷污、敗壞)組合而成,強調以脅迫方式使人蒙受屈辱。
2. 出處與典故 最早見于清代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姑妄聽之三》:“官尚欲以逼污投繯,鍛煉羅織,微以語導之。”此處描述官員企圖通過誣陷逼迫他人自缢的案例。
3. 詞義辨析
4. 結構分析
提示:該詞在現代法律語境中對應“強制猥亵”“強奸”等罪名,若涉及相關内容,建議通過正規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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