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人奏樂時,用以測定聲調高低、使發音準确無誤的樂器。《新五代史·周臣傳·王樸》:“又詔 樸 考正雅樂, 樸 以謂十二律管互吹,難得其真,乃依 京房 為律準,以九尺之絃十三,依管長短寸分設柱,用七聲為均,樂成而和。” 明 王鏊 《震澤長語·音律》:“後來人不解逐律吹, 京房 始有律準,乃先做下一箇,母子調得正了,後來隻依此為準。”
"律準"是一個複合詞,在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其釋義需結合古代音樂理論與現代法治語境分别解析。
一、音律校準(音樂學範疇) 指古代樂律制定的基準參數,最早見于《漢書·律曆志》,用于規範十二律管長度與音階對應關系。如三分損益法的數學表達可表示為: $$ L_n = L_0 times left(frac{2}{3}right)^n $$ 其中$L_0$為基準黃鐘律管長度,$n$為生律次數。該标準體系通過《樂書要錄》傳承,成為唐宋宮廷雅樂的制定依據。
二、法律準繩(法學範疇) 現代引申為司法實踐中適用的規範标準,特指法律條文與實施細則的匹配度。根據《立法技術規範》,該術語強調法律原則與個案裁量之間的平衡關系,要求裁判文書須同時符合"律文确定性"與"準據適應性"的雙重要件。
兩重釋義均體現出漢語複合詞"形義共生"的特征,前者承載着中國古代聲學智慧,後者反映現代法治文明的語言演進。具體應用需結合《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的詞性标注進行語境判别。
“律準”是一個古代音樂術語,主要與樂器調音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律準指古人奏樂時用于測定聲調高低、确保發音準确的調音樂器,其功能類似于現代定音器。該詞由“律”(音高标準)和“準”(校準基準)組合而成。
律準在古代雅樂體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既是物理樂器,也是音律計算的理論工具,體現了中國古代聲學研究的精密性。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新五代史·周臣傳》及《震澤長語》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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