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現象。 雷昭性 《中國立憲之觀察與歐洲國會之根據》:“代表者法學上之顯象,而非政治學上之顯象。”
“顯象”是漢語中由“顯”與“象”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顯現的形象或現象”。從構詞角度分析,“顯”本義為顯露、公開,《說文解字》釋為“顯,頭明飾也”,引申為明顯、昭著之意;“象”指事物的外形或狀态,《周易·系辭》載“在天成象,在地成形”,特指可感知的物象。兩者結合後,“顯象”既指具體可見的物象顯現,也包含抽象層面的現象表達。
在具體應用中,“顯象”一詞可指: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多見于專業領域文獻。其近義詞包括“現象”“表象”,但語義側重不同:“現象”強調事物外在表現,“表象”多指非本質特征,而“顯象”更突出“由隱至顯”的動态呈現過程。
“顯象”是一個多領域使用的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顯象(xiǎn xiàng)指能被觀察或感知到的外部表現,與“現象”為同義詞。在法學領域,它特指法律實踐中可被識别的具體表現形式,例如立法程式或司法裁決中的可觀測環節。
詞源與結構
該詞由“顯”(顯露、可見)和“象”(形态、表現)構成,強調事物外化的可見特征。
法學領域
用于描述法律系統中的具體表現,如雷昭性《中國立憲之觀察與歐洲國會之根據》中提到:“代表者法學上之顯象,而非政治學上之顯象”,說明其作為法學概念的獨特性。
技術領域
在電子設備(如電視機)中,“顯象”指通過顯像管呈現圖像的過程。例如:“顯象管老化會導緻畫面模糊”。
哲學與認知
與“表象”形成對比:顯象是當下直接的感知(如親眼看到的物體),而表象則是記憶中或抽象的再現(如回憶中的形象)。
顯象 vs 現象
兩者常互通,但“顯象”更強調視覺或具象化特征(如法律程式、物理圖像),而“現象”可涵蓋更抽象的廣義表現。
顯象 vs 表象
顯象是即時感知的客觀存在,表象則是主觀的心理再現。例如:觀察一張桌子是顯象,回憶桌子的形象則是表象。
如需更全面的例句或專業領域釋義,可參考法學文獻或電子技術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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