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送的土地。《國語·晉語三》:“ 秦 饑,公令 河 上輸之粟, 虢射 曰:‘弗予賂地而予之糴,無損於怨而厚於寇。’”
“賂地”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贈送土地作為賄賂手段以達到政治目的的行為。該詞由“賂”(意為財物饋贈)與“地”(土地)組合而成,常見于描述諸侯國間以割讓領土換取利益的曆史事件。
從構詞法分析,“賂”在《說文解字》中被釋為“遺也”,強調主動給予的特性;“地”則特指具有主權屬性的領土範疇。二者結合後,詞義聚焦于通過土地交割實施的政治交易,這種行為在春秋戰國時期的列國博弈中尤為典型,如《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記載的“晉侯朝王,王享醴,命之宥,請隧,弗許,賜之賂地”便屬此類案例。
現代漢語研究中,《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為達到某種目的而贈送土地”(第11卷第398頁)。該詞雖屬曆史詞彙,但在研究古代地緣政治、外交策略等領域仍具學術價值,相關用法可參考中華書局出版的《十三經注疏》及《戰國策》等典籍。
“賂地”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指贈送的土地,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外交場景。該詞由“賂”(贈送財物)和“地”(土地)組合而成,強調通過土地作為財物進行饋贈或交易。
最早出自《國語·晉語三》中的典故:秦國遭遇饑荒時,晉國官員虢射提出“弗予賂地而予之糴,無損於怨而厚於寇”,認為贈送糧食不如直接割讓土地更能化解矛盾。
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諸侯國間的外交策略,例如以土地作為政治籌碼達成盟約或平息争端。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見于曆史研究或古籍解讀。
“賂地”反映了古代以土地為重要資源的外交手段,其含義可通過字面拆分與文獻例證綜合理解。若需進一步探究具體曆史背景,可參考《國語》相關篇章或權威曆史解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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